人民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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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是我國於1948年12月在合併與收兌當時各個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的貨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它是我國現行的唯一合法貨幣。
1948年12月1日,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合併成立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時正式發行人民幣作為全國統一的貨幣。人民幣發行後,在通過逐步收兌、統一解放區貨幣的基礎上,又迅速收兌了原國民黨政府發行的偽法幣、金圓券乃至銀行券,併排除了當時尚有流通的金銀外幣等,從而建立了以人民幣為唯一合法貨幣的、統一的貨幣制度。
人民幣制度從產生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和金融的不斷發展而逐步趨於完善。概括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人民幣主幣的單位為“元',輔幣的單位為“角'和“分';1元分為10角,1角分為10分。
2、 人民幣沒有含金量的規定,它屬於不兌現的信用貨幣。人民幣的發行保證是國家擁有的商品物資,黃金外匯儲備主要是作為國際收支的準備金。
3、人民幣是我國唯一合法的貨幣,嚴禁偽造、變造和破壞國家貨幣。
4、人民幣的發行實行高度集中統一,中國人民銀行是人民幣唯一合法的發行機構並集中管理貨幣發行基金。
5、人民幣對外國貨幣的匯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每日公佈,一切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都據此執行。人民幣匯率採用直接標價法。
這裡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的貨幣制度在一些方面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隨著祖國統一大業的逐步完成,香港、澳門已回歸祖國,如何協調人民幣與港幣、澳元等的貨幣流通,建立與新時期的新要求相適應的貨幣制度,仍然是一個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課題。此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貨幣制度中有關金銀、外匯的規定,也需要做出適當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