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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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是我国于1948年12月在合并与收兑当时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货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我国现行的唯一合法货币。
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正式发行人民币作为全国统一的货币。人民币发行后,在通过逐步收兑、统一解放区货币的基础上,又迅速收兑了原国民党政府发行的伪法币、金圆券乃至银行券,并排除了当时尚有流通的金银外币等,从而建立了以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的、统一的货币制度。
人民币制度从产生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的不断发展而逐步趋于完善。概括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民币主币的单位为“元',辅币的单位为“角'和“分';1元分为10角,1角分为10分。
2、 人民币没有含金量的规定,它属于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人民币的发行保证是国家拥有的商品物资,黄金外汇储备主要是作为国际收支的准备金。
3、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货币,严禁伪造、变造和破坏国家货币。
4、人民币的发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唯一合法的发行机构并集中管理货币发行基金。
5、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每日公布,一切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都据此执行。人民币汇率采用直接标价法。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货币制度在一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随着祖国统一大业的逐步完成,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如何协调人民币与港币、澳元等的货币流通,建立与新时期的新要求相适应的货币制度,仍然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此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货币制度中有关金银、外汇的规定,也需要做出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