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借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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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借調是指一個單位借用別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不改變其隸屬關係的情況,多見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解決編製不足,從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借用人員,或者存在於企業間的經營指導、技術指導交流以及企業集團內人員交流[1]。
人員借調是人員流動的形式之一。其行為通常是短期的、暫時的、不具有經常性,且“借調”單位以及被“借調”者不以此作為營業目的。
人員借調一般是由於技術攻關、引進專案、確保重點建設或擴大事業範圍等原因,急需某類專用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在調用有困難的情況下所採取取的臨時或短期借用的辦法。
假如有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已用人單位由於工作需要,與甲單位協商後,請該勞動者到乙單位為已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
借調人員,甲、乙兩個用人單位需要認真協商,並簽訂借調人員協議。該協議應將借調時間、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涉及被借調人員的勞動權利、義務約定詳細、明確。例如被借調人員的工資是多少,由誰承擔,由誰支付,社會保險費用由誰承擔等。順便講明,被借調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無論由甲單位還是乙單位承擔,負責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單位必須是甲用人單位,因為被借調人員是與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如果被借調人員因勞動權利義務與乙單位發生糾紛,甲單位有責任與乙方協商解決糾紛。如果該糾紛得不到解決,被借調人員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以將甲單位作為被訴人,將乙單位作為第三人,要求其參加仲裁活動。
- ↑ 胡燕來.關聯企業間借調中涉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