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仲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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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程式是指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事爭議案件通常適用的步驟和程式。主要包括:仲裁申請、受理、準備、調解、裁決等環節。人事爭議仲裁程式是保證人事爭議案件得以客觀公證處理的具體操作規程,因而它在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人事爭議仲裁程式的內容[1]
- 一、 申請
1、 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
2、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後,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在7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4、申請人按規定交納受理費、預交處理費。
- 二、處理
2、 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3、 開庭。仲裁庭應當提前5日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4、 裁決。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後5日內製作並送達裁決書;定期宣佈裁決結果的,裁決宣佈後立即送達裁決書。
5、期限。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批准後可以適當延期,延期時限不得超過30日。
- 三、執行、訴訟
1、 執行。發生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當事人必須執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