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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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事争议案件通常适用的步骤和程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受理、准备、调解、裁决等环节。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是保证人事争议案件得以客观公证处理的具体操作规程,因而它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内容[1]
- 一、 申请
1、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受理费、预交处理费。
- 二、处理
2、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3、 开庭。仲裁庭应当提前5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4、 裁决。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并送达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结果的,裁决宣布后立即送达裁决书。
5、期限。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时限不得超过30日。
- 三、执行、诉讼
1、 执行。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