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金融機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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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金融機構貸款指的是向開發金融公司和農業信貸機構的貸款。對項目的選擇、評估和監督也由借款機構負責。
中間金融機構貸款的發展[1]
中間金融機構貸款始於1950年。採取中間金融機構貸款形式的主要原因是、由於世界銀行對會員國中為數眾多、規模較小又比較分散的項目無法一一進行評估、管理並直接進行貸款,只能利用原有的起中介作用的金融機構,或幫助建立新的午間金融機構為需要資金的企業提供貸款。這種不同類型的中間金融機構一般稱為開發金融公司(Developmennnance Company-DFC)。
中間金融機構貸款的特點[2]
中間金融機構貸款是指通過一個中間金融機構間接地發放世界銀行貸款。中間金融機構不僅接受世界銀行的貸款自行處理對分項目的選擇,併在進行投資決策的鑒定上負有主要責任。
在我國主要是中國投資銀行,作為中間金融機構接受世界銀行貸款,為那些屬於生產性企業的投資項目提供中、長期貸款,目的在於促進這類企業的技術更新和改造。中國農業銀行也接受世界銀行貸款,進行對農業技改、種植和養殖業的部分貸款。[2]
中國金融機構貸款,也是一種項目貸款。世界銀行對開發金融公司本身,要作為一個項目來考察、監督。開發金融公司從世界銀行借來的貸款只能轉貸給中小型項目。但是這種項目貸款比世界銀行直接掌握的項目要靈活。世界銀行只在開始時對一些較大項目進行評估,作為示範,以後由開發金融公司自行對項目進行評估和監督管理。除大項目要採用國際競爭性招標外,一般項目可以不採用國際競爭性招標。另外,中間金融機構貸款,在轉貸時,所用利率和期限都可由開發金融公司自行決定。只是世界銀行要求開發金融公司能夠在經營中獲得利潤,而要求政府補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