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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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運輸(Stoppage in Tran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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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運輸是指的是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在沒有保留貨物所有權的情況下,遇到買方無力清償或不願清償債務時,對於脫離其占有但尚處於運輸中的貨物要求承運人中止原定航次運輸的行為。這是法律賦予未收到貨款的賣方的一種救濟方法。
賣方行使中止運輸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賣方只有在買方無力清償債務時才能行使,這種無力清償債務是指一般業務過程中停止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到期的貨款,而不追究其是否已達到破產的桂度;
2.賣方已脫離其對貨物的占有,已交付承運人運輸;
3.貨物尚處於運輸過程中,當貨物已交由買方或其代理人時,賣方的中止運輸權即告喪失。
從合同法角度說,賣方行使中止運輸權並不意味貨物買賣合同解除,按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如另行出售貨物,按下列情況辦理:(1)如果是易腐貨物,未收貨款的賣方毋需事先通知買方便可另行出售;(2)如果不是易腐貨物,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必須把另行出售的意思告知買方,如果買方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付清貨款,才能把貨物另行出售;(3)如果賣方在買賣合同中保留了另行出售貨物的權利,則在買方違約時,賣方即可把貨物另行出售。當賣方按上述條件把貨物另行出售時,原來的買賣合同即告撤銷,但賣方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有權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海商法》中並沒有關於賣方中止運輸的規定。《海商法》第四章第六節僅僅規定的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解除。其第八十九條規定:“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經裝船的,並應當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的費用。”
要怎樣才能出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