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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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合同,也可稱為績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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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合同是將績效目標、績效承諾形成紙面的契約。績效計劃是履行績效合同措施、手段,並根據時間節點進行落實。相當於目標與途徑的關係。一般而言,績效計劃是圍繞業績合同制定的,服務於業績合同。
- 以價值為驅動:建立以價值創造為核心的企業文化。
- 以崗位職責為基礎:全面體現各崗位關鍵業績成果,充分反映崗位特色。
- 與戰略密切結合:充分體現公司發展戰略方向和目標,業績指標及其權重的設定以公司戰略為依據。
- 公平一致性:上下級進行開放、充分的溝通,對業績合同產生認同。
業績合同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具體簽訂日期根據公司的經營周期、會計核算等特點確定,通常情況下業績合同的有效期可以設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有效期結束前,通過新一輪業績目標談判簽訂下一年的業績合同。
業績合同簽訂對象(受約人)主要是非公司董事會任命的高管人員。業績合同受約人可按自身的業績合同分解成下屬的關鍵業績指標,以督促、考核下屬,保證業績合同的實現。
業績合同一旦被簽署就具有約束力,在有效期內不得擅自更改。如遇到對公司經營影響重大、不可抗拒的情況時(如自然災害或外部環境的巨大改變),經合同雙方協商,薪酬與考核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酌情予以調整。
業績合同的核心內容[1]
- 關鍵業績指標類別
關鍵業績指標分為三類:效益類(體現公司價值創造的直接財務指標,全面衡量創造價值的能力);營運類(是實現公司價值增長的重要營運結果與控制變數,體現為完成戰略及財務目標運用營運杠桿的能力);組織類(是實現積極健康的工作環境與公司文化的人員管理指標,體現推動公司價值觀建立與人員組織競爭力的能力)。
- 關鍵業績指標
關鍵業績指標是對公司戰略目標的分解,隨公司戰略的演化而被調整、修正。關鍵業績指標是能有效地反映關鍵業績驅動因素變化的衡量參數。關鍵業績指標是對重點經營行為的反映,而不是對所有操作過程的反映。
- 指標權重
對關鍵業績指標權重的設計有以下要求:對公司戰略重要性高的指標權重大。受約人影響直接且顯著的指標權重大。綜合性強的指標權重大,如負有損益責任的總經理的效益類指標權重大。
- 指標量化目標
確定關鍵業績指標的目標值,具有足夠的挑戰性,必須通過較大的努力完成指標。要綜合考察多方面的信息依據,如歷史業績、對未來發展的預測、同行業競爭對手的業績等。發約人和受約人共同商討而最終決定,當雙方對目標設定無法達成一致時,發約人具有最終的決定權。
- ↑ 佚名.業績合同管理辦法.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