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規則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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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規則承攬指雖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但合同明確規定承攬人可以自己的同種類的材料代替的承攬。定作人所交付的材料的所有權通常要移轉於承攬人,因而該材料的風險應自所有權移轉時起歸承攬人負擔。關於不規則承攬的法律性質,一種觀點認為,屬於純粹的承攬;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屬於承攬和互易混合合同,即關於完成工作的部分為承攬,關於材料代替部分則為互易;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不規則承攬重在完成工作時為純粹的承攬,如果以材料換取既成品時則應為純粹的互易。
不規則承攬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約明承攬人可以同種類、品質、數量的材料代替為一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攬合同。例如,以麵粉交麵條店製作麵條,約明麵條店可以同種類、品質、數量的麵粉代替,製作麵條,即屬此類。一般承攬,承攬人不得以定作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材料完成工作,亦即承攬人無材料變更權;反之,不規則承攬,承攬人有材料變更權。由此決定,不規則承攬的成立,須其材料為代替物的,始有適用。
不規則承攬合同中,有如下問題需要探討
1.材料所有權移轉的時間點
不規則承攬場合,承攬人既有材料變更權,則其材料的所有權何時移轉為承攬人享有,顯然重要,但觀點不一,自有探究的必要。(1)交付說認為,定作人交付的材料,自交付時,亦即承攬人受領時起,其所有權移轉於承攬人。(2)代替說認為,定作人交付的材料,其所有權並不當然移轉於承攬人,必須在承攬人以他種材料代替時,或就材料加以處分時,所有權才移轉於承攬人。(3)工作完成說主張,定作人交付的材料,必須在承攬人完成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時,材料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交付說為通說,因為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一般系以交付為準;況且,此處所涉及的,系材料本身的所有權於何時移轉的問題,解釋上似不宜與工作完成混為一談。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定相一致,值得我們採納。
2.材料的風險負擔
不規則承攬場合,因承攬人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有變更權,且該材料自交付時起由承攬人控制,其風險負擔應移轉給承攬人。由於該材料自交付時歸承攬人所有,按照天災歸所有權人負擔的理論,也能得出風險由承攬人負擔的結論。這樣,也與中國大陸《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關於買賣物的風險自交付時起移轉給買受人的規定一致。
3.不規則承攬的性質
關於不規則承攬的性質,觀點不一。A.承攬和互易混合說認為,不規則承攬,於完成工作的部分固為承攬,但於材料代替部分,則為互易。二者混為單一的合同形態,應為混合合同。B.單純承攬說認為,不規則承攬,仍重在工作的完成,並無以材料互易的意思,尚不宜因材料可以代替而否認承攬的本質。民法典也沒有將之作為混合合同。這在中國臺灣為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