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则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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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则承揽指虽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但合同明确规定承揽人可以自己的同种类的材料代替的承揽。定作人所交付的材料的所有权通常要移转于承揽人,因而该材料的风险应自所有权移转时起归承揽人负担。关于不规则承揽的法律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纯粹的承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承揽和互易混合合同,即关于完成工作的部分为承揽,关于材料代替部分则为互易;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规则承揽重在完成工作时为纯粹的承揽,如果以材料换取既成品时则应为纯粹的互易。
不规则承揽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约明承揽人可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材料代替为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例如,以面粉交面条店制作面条,约明面条店可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面粉代替,制作面条,即属此类。一般承揽,承揽人不得以定作人提供材料以外的材料完成工作,亦即承揽人无材料变更权;反之,不规则承揽,承揽人有材料变更权。由此决定,不规则承揽的成立,须其材料为代替物的,始有适用。
不规则承揽合同中,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
1.材料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点
不规则承揽场合,承揽人既有材料变更权,则其材料的所有权何时移转为承揽人享有,显然重要,但观点不一,自有探究的必要。(1)交付说认为,定作人交付的材料,自交付时,亦即承揽人受领时起,其所有权移转于承揽人。(2)代替说认为,定作人交付的材料,其所有权并不当然移转于承揽人,必须在承揽人以他种材料代替时,或就材料加以处分时,所有权才移转于承揽人。(3)工作完成说主张,定作人交付的材料,必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时,材料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交付说为通说,因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一般系以交付为准;况且,此处所涉及的,系材料本身的所有权于何时移转的问题,解释上似不宜与工作完成混为一谈。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相一致,值得我们采纳。
2.材料的风险负担
不规则承揽场合,因承揽人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有变更权,且该材料自交付时起由承揽人控制,其风险负担应移转给承揽人。由于该材料自交付时归承揽人所有,按照天灾归所有权人负担的理论,也能得出风险由承揽人负担的结论。这样,也与中国大陆《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买卖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移转给买受人的规定一致。
3.不规则承揽的性质
关于不规则承揽的性质,观点不一。A.承揽和互易混合说认为,不规则承揽,于完成工作的部分固为承揽,但于材料代替部分,则为互易。二者混为单一的合同形态,应为混合合同。B.单纯承揽说认为,不规则承揽,仍重在工作的完成,并无以材料互易的意思,尚不宜因材料可以代替而否认承揽的本质。民法典也没有将之作为混合合同。这在中国台湾为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