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剔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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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剔除法就是對那些不良資產在確認後應予以剔除,以正確界定公司的資產狀況。
這裡所說的不良資產,除包括待攤費用、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開辦費、長期待攤費用等虛擬資產項目外,還包括可能產生潛虧的資產項目,如高齡應收賬款、存貨跌價和積壓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等。
不良資產剔除法的運用:
一是將不良資產總額與凈資產比較,如果不良資產總額接近或超過凈資產,則說明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可能有問題,也可能表明企業在過去幾年因人為誇大利潤而形成“資產泡沫”;
二是將當期不良資產的增加和增減幅度與當期的利潤總額和利潤增減幅度比較,如果不良資產的增加額及增加幅度超過利潤總的增加額及增加幅度,說明企業當期的利潤表有“水分”。
例如,“ST中華”由於1999年末高達3.66億元的巨額海外債務重組收益,當年每股收益高達0.417 元,儼然成了一隻“績優股”。但是,分析其財務報告可以發現:在該公司27.2億元總資產中,應收賬款凈額高達13.88億元,所占比例為51%。而應收賬款凈額中三年以上賬齡的達8.8億元,其中包括了對大股東香港大環自行車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5.22億元,後者當時因擔保責任已在香港被法院判處清盤,因此該筆款項極有可能無法收回。此外,公司存貨凈額高達2.4億元,其他長期應收款2800萬元,待攤費用1132萬元,長期待攤費用1625萬元,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561萬元。剔除上述不良資產後,公司總資產約為18億元左右,而其凈資產早已為負值。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認為該公司財務風險極大,其年報利潤中所含的水分也可能較多。果然,2000年中期,該公司再度出現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