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潔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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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潔提單(FOUL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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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潔提單(foul bill of lading)是指貨物交運時,其包裝及錶面狀態出現不堅固完整等情況,船方可以批註,即為不清潔提單。承運人在裝船時應對承運貨物的外表狀況負責,如發現貨物已經受損或短缺,必須立刻通知托運人修補或換貨,或將這種損壞或短缺批註在提單上,否則在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承運人根據提單記載效力的規定,應對損壞或短缺向收貨人負賠償責任。銀行在辦理結匯時,通常不接受不清潔提單。
實踐中承運人接受貨物時,如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據上作出記載,在正式簽發提單時,再把這種記載轉移到提單上。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銀行是拒絕出口商以不清潔提單辦理結匯的。為此,托運人應把損壞或外表狀況有缺陷的貨物進行修補或更換。習慣上的變通辦法是由托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不要將大副收據上所作的有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的批註轉批到提單上,而根據保函簽發清潔提單,以使出口商能順利完成結匯。
如果承運人因未將大副收據上的批註轉移提單上,承運人可能承擔對收貨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因此遭受損失,應由托運人賠償。那麼,托運人是否能夠賠償,在向托運人追償時,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承擔很大的風險。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提單條款的規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證。所以,承運人不能憑保函拒賠,保函對收貨人是無效的,如果承、托雙方的做法損害了第三者收貨人的利益,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容易構成與托運人的串通,對收貨人進行欺詐行為。
由於保函換取提單的做法,有時確實能起到變通的作用,故在實踐中難以完全拒絕,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中指出: “海上貨物運輸的托運人為換取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的保函,對收貨人不具有約束力。不論保函如何約定,都不影響收貨人向承運人或托運人索賠;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出於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雙方均有履行之義務。”承運人應當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後所處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輕心。
清潔提單(Clean B/L)指提單上未附加表明貨物錶面狀況有缺陷的批註的提單。承運人如簽發了清潔提單,就表明所接受的貨物錶面或包裝完好,承運人不得事後以貨物包裝不良等為由推卸其運送責任。在簽發清潔提單的情況下,如交貨時貨物受損,就說明貨物是在承運人接管後受損的,承運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使用清潔提單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非常重要,買方要想收到完好無損的貨物,首先必須要求賣方在裝船時保持貨物外觀良好,並要求賣方提供清潔提單。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清潔運輸單據,是指貨運單據上並無明顯地聲明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的附加條文或批註者;銀行對有該類附加條文或批註的運輸單據,除信用證明確規定接受外,當拒絕接受。”可見,在以跟單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貿易中,通常賣方只有向銀行提交清潔提單才能取得貨款。清潔提單是收貨人轉讓提單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同時也是履行貨物買賣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