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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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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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亦称“生命保险”,属“人身保险”范畴。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一词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寿保险就是人身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不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仅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从保险意义上讲,有补偿性、给付性和储蓄性。储蓄性本身不是保险的范畴,只是平准保费的副产品。保险业务向银行业务的拓展丰富了人寿保险储蓄性功能。人寿保险的给付性往往被认为是人寿保险区别于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其实,财产保险补偿性与人寿保险给付性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从伦理上看对人的寿命来说是不可能补偿的。难道对物品就可以补偿吗?实则不然,除了时间不可重复外,人与物的情感也是不可重建的。如果不可重置物品就谈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补偿。人寿保险认识到了人的生命的不可重置性,为了区别补偿而提出了给付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保险补偿性与人寿保险给付性只是术语差别。人寿保险的补偿是绝对的,给付是相对的。如果脱离了补偿的给付约定将悖于保险的真正意义。但人寿保险在理赔时不能象财产保险行使代位追偿。这正是给付性决定的。其根本原因是生命价值度量的不精确性。
1、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亦称为定期寿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此险为期不长,有时短于1年,大都是保障被保险人短期内担任一项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临时工作,或一定时期内因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而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由于定期保险在保险期满前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就不再退还,而且定期保险费不包含储蓄因素,因而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从而使投保人只要花费极为低廉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较大的保险保障,因而这种保险对负担能力较低而又需要保障的人最为适宜。
由于有以上特点,目前定期死亡保险已被广泛运用,此险还可以与其他各类人寿保险混合,共同组合成为各种类型的新险种来满足多层次的需求。终身保险是指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亦是一种不附生存条件的生存保险,保险人要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 终身保险的费率要高于定期保险而低于两全保险,事实上,终身保险接近于最长期的两全保险费率,它们的费率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
2、生存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亦就是指被保险人自下而上到约定期限时,给付保险金,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所缴保险费也不退还,将充作所有生存到期满日为止的人的保险金。这里包含死亡者已缴而未偿还的保险费。
生存保险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到了一定期限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上的需要,一般生存保险大都与其他险种结合办理,例如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结合成为现行的养老保险,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结合成为两全保险。由于这种结合使人寿保险能满足多方面的需要,有助于寿险业务的普及和发展。
3、两全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均可领取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由生存保险同死亡保险合并面成,所以又称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并不是将生存保险附保于死亡保险,而是两者合一,合并考虑生存与死亡因素。因此,两全保险无论在保险金额中或保险费中,这两方面因素都在相互消长。
第一,两全保险的纯保险费中包含着危险保险费与储蓄保险费,其中危险保险费相对地说在逐年上升。
第二,由于储蓄保险费的逐年上升使保险费转为责任准备金的积存部分年年上升,而相对使保险金额中的危险保险金逐年下降,最终到保险期届满时危险保险金额达到零。
通常在两全保险中,储蓄因素远远超过危险保险费因素,于是保险人在设计寿险新险种时,为了增加危险保障的比重,就有一种多倍保障养老保险,使死亡给付的保险金可以10年倍或多倍于满期生存给付的保险金,它既保障了人们的害怕早期死亡的危险后果,也保障了老人们担心晚年生活。所以两全保险是人寿保险中最受欢迎的一个险种。
人寿保险交易中存在四种法律意义上的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人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经常同一个人。例如,张三购买了人寿保险,他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如果张三的妻子李四经张三同意给张三购买了人寿保险,李四是投保人,张三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构成人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另外一个重要的关系人是受益人。受益人是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获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自己是否受益无法自行决定,而是被保险人选定,投保人若要变更或者指定受益人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而受益人则必须接受这个变化。
1.人寿保险使老有所养中国社会制度的转型,使传统的完全依赖国家、单位的养老制度逐渐发生深刻变化,国家对职工生老病死的“大包大揽”已成为过去,人们已意识到真正保障自己将来生活的只能是自己。所以人们在年轻时早准备早投入,年老时就可以有充足的生活保障,从而渡过一个“夕阳无限好”的晚年。投保养老保险可以说既是老人为子女分担一份忧愁,也是晚辈献给长辈的一片孝心。
2.人寿保险使病有所医俗话说,“食五谷,得百病”,尤其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竞争日趋激烈,小病小灾的,人们还可以抵抗过去,一旦大病临头,许多人纵使债台高筑,家徒四壁,也无力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有的家道富殷,也会因一场大病,耗尽积蓄。据《上海保险》97年第6期登载,在对上海市民的一次社会调查中发现,医疗与养老是寿险市场的最大需求,而在这二者之间,医疗保险的比例又占主要地位,因为现在许多寿险险种中,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不能单独承保,只能作为主险后面的附加险投保。于是,市民为了得到一份附加险,就顺便买了份主险。可见人们已意识到投保寿险,可以使自己病有所医,康复有望。
3.人寿保险使幼有所依 “子女在父母面前永远是需要保护的孩子”,这种观念使中国父母对子女有更多的经济义务,父辈与子女的经济联系往往持续到子女就业婚嫁、生育之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小型的核心家庭增多,子女从教育费用到婚嫁费用,负担很沉重,如果家庭收入水平都不高,承担这些费用将是很困难的。所以许多适合少儿的险种无疑为望子成龙、望女成风的父母送去了及时雨。
4.人寿保险有利于自身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人只要有一个工作单位,那么便大树底下好乘凉,生、老、病、残、死等人身风险都可以依靠单位来解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能转变,尤其是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个人日益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只要有合适的商业保险做后盾,获得更多的安全感,许多人就可以义无返顾地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把握每一个可以发展自己才能的机会,尽情展现自己的才华。
5.人寿保险是一种投资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完善,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购买寿险、股票、债券、国库券、商品房等也成为人们将货币保值增值的选择。人寿保险费一般有三部分组成:意外事故保险费,疾病死亡保险费和增值保险费。前两者保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疾病等事故高残或身故而造成的损失,可以看成一种消费;增值部分保费作用主要在于能按照保单预定利率增值,满足收益人的养老、升学等需求,具有投资功能。我国保险市场的人寿保险险种,功能齐全,大部分属于综合性险种,从风险性、保障性、可靠性和收益性角度来考虑,具有投资功能。而且参加个人保险还将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免税等,与其它投资手段相比,这一点也是相当优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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