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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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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Legal tender)

法定货币((Legal Tender,Fiat Money,Flat Money),简称法币,又称不兑现纸币。

目录

法定货币简介

  法定货币(Flat Money)是指货币没有用上一些有价值的实物作为货币的本位,法定货币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将货币兑现为实物的义务,只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法定货币的价值来自拥有者相信货币将来能维持其购买力,但货币本身并无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如当今的纸币。只有在公众相信它会被接受时,法定货币才会生效。   部分发行法定货币的国家或银行,会将其法定货币与一种或数种外币挂钩,并以政府外汇储备维持其汇价在一定的水平。亦有法定货币是没有任何锚,其价值是自由浮动,倚靠发行者控制发行量来维持。

  在历史上,政府强制规定纸钞以及非稀有金属﹝如铜、镍等材质﹞的硬币为法定货币之前,大多数流通的货币也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例如金币、银两,此种货币称为商品货币Commodity Money

  许多人认为法定货币没有锚。张五常认为不对。其实,法币也是有锚的,法币的锚乃是经济的CPI指数物品篮子。而如果货币量的变动要同时考虑价格水平之外的其它经济目标,那么就是给货币下了多个锚。[1]

法定货币的产生[2]

  像干预金融制度一样,政府也干预货币本位,最重要的干预可能是建立法定货币。一般是出于财政原因,当政府进行干预而授予某家银行垄断特权时,这种过程通常就开始了,我们已经讨论了英格兰银行的重要情形。该银行从一文不名的政府手中购买特权,这些特权又导致了其他银行通常用英格兰银行的债务来清偿它们的债务的金字塔型的制度,而英格兰银行自身继续用黄金清偿其债务。最终,政府会进行干预以打破特权银行的债务和锚商品之间的联系。在英国的情形中,政府对英格兰银行信用的过度需求使后者不459能维持用现金支付,而政府在1797年的干预使英格兰银行的无清偿能力合法化,并命令它停止这种支付。货币成为不可兑换性的,并且一直保持这样,直到1821年,可兑换性又重新恢复了,但是在1914年又受到压制。不断增加的政治干预使以后恢复可兑换性的努力很少取得成功,并随着20世纪70年代早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任何与黄金的正式联系也最终被放弃了。

  在美国历史上,政治压力削弱了与黄金联系的同样过程也是很明显的。在19世纪,美国政府多次进行干预以压制可兑换性,并最终恢复了它。最显著的情形是随着1861年国内战争的爆发而发生的。当时,联邦政府对银行信用的需求迫使主要的商业银行放弃可兑换性。直到1879年,美国一直维持不可兑换的绿背纸币(1861年美国联邦政府发行的法定货币。——译者注)本位。然后,在1933年之前,一直没有干预地维持着黄金本位。当1913年联邦储备建立时,其意图是让联邦储备在该本位下运营。然而在一年之内,国际黄金本位就崩溃了,联邦储备很快就成为惟一的依然和黄金相联系的主要中央银行。此时,联邦储备发现它自己具有比黄金本位下的中央银行通常所具有的更多的决策权,但是它不清楚该做什么。甚至在20世纪20年代,在恢复国际黄金本位的、注定要失败的努力之后,它依然具有相当大的决策权。它再次具有很大的决策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国际黄金本位,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修正形式被重新建立。在战后,受到政府自身的鼓励,联邦储备开始实施比所允许的长期制度中更为扩张的货币政策。联邦储备的黄金存量因此而逐渐下降,并且当其受到被强制执行的黄金储备要求的约束时,它游说国会废除这种要求。国会这样做了,并且黄金交换本位原则的剩余部分也被进一步地削弱了。然而,受到黄金交换本位约束的联邦储备的自由度的增加,也减少了它抵制政治影响的能力,并且联邦贮备处在不断增加的、“满足”约翰逊统治的巨大开支的压力之下。联邦储备对这种压力以及持续的黄金流出量只提供了微弱的抵制;不可避免的结果是,联邦储备银行再也不能维持黄金的美元价格,黄金交换本位最终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被放弃。至此,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处于和平时期法定本位的主要国家不再有恢复可兑换性的严格意图。

  法定货币的建立意味着货币本位性质的根本改变。以前,货币本位一直将货币的价值与一种或多种贵金属的价值相联系,而维持这种联系的需要,严重地限制了政府或中央银行实施自己货币政策的能力(或至少这样做以维柏¨持商品联系)。像英格兰银行这样的中央银行可能有能力操纵利率,但是这样的能力被需要维持可兑换性所限制。该制度尽管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全的,但也是极为自动的,而参与中央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保证它们继续维持可兑换性。但是一旦可兑换性被废除,中央银行不再必须满足任何外部约束,它或多或少地能自由地做它希望做的事情。这种新确立的自由与货币本位的改变相联系。以前,价格水平一方面被货币发行的可兑换性规则固定,另一方面,被市场上对“锚”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所固定。但是现在,价格水平由市场上对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供给和需求决定,既清楚又简单,并且价格水平与任何单个商品价格之间的联系分开了。对于给定基础货币的任何需求,价格水平由中央银行选择投放的基础货币数量来决定,并且中央银行能发行与它所希望发行的货币一样多的基础货币。因此,价格水平由中央银行的政策决定,而我们必须考察是什么决定了这种政策,以及它的影响是什么。

法定货币的发展[3]

  虽然货币体系最初基于商品,但从商品货币到法定货币的转变是一个稳定的、全球化趋势。法定货币并不代表任何有形的商品,而是由法律作为支撑,要求人们在一切交易中予以接受。即使在商品货币时期,通常也存在以银行券为形式的黄金流通,且数量往往大于真正存在的黄金数量。从效果上看,这些就是法定货币,因为如果所有银行券持有者都同时要求兑换黄金的话,世界的黄金存量将无法满足需求。由黄金作为部分支撑的钞票系统是现代支付系统的起源,在现代支付系统中,货币100%都是不可兑换的。

  中世纪把黄金委托给金匠的业务是纸币的起源,纸币最初表示对存放在金匠处的黄金的一种索取权。银行券类似于支票,不同之处只是它可以从一人之手转移到另一人之手。商业银行没有理由不发行银行券,历史上的确曾有私人钞票得以流通的时期。然而在多数社会中,发行银行券是政府的垄断权力。发行货币是一种创造财政收入的活动。在一些社会中,创造货币几乎是财政收入的唯一来源,因为这些政府缺乏有组织、有效率地税收征收系统,从而课税能力不足。

  20世纪30年代以前,货币一直普遍地由商品作为支撑,或至少部分地由商品作为支撑。从19世纪开始,黄金在相当长的时期中是主流的商品货币。流通的货币部分采取金币的形式,但货币多数是由代表黄金索取权的纸币所构成。可以转换为黄金的国家通货被称为按金本位制运作。在金本位制流行的时候,多数国家承诺可以按照固定的价格将本国的通货兑换为黄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多数国家同意维持一个固定的黄金交换率,但这个制度同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一个国家针对国内外汇短缺的情况,周期性地调整它们的黄金交换率。1973年,浮动汇率制建立,从那时起,除了美国政府的信用外,美元价值就没有了任何其他支撑。

  只要政府想要保持纸币和黄金之间的可转换性,那么政府创造更多货币的能力就会受到限制。中央银行必须保持相当数量的黄金储备,以满足公众的需求。这就好比今天的私有银行由于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储备,从而创造存款的能力受到限制一样。在20世纪30年代,金本位制无可挽回地、一个接一个地崩溃了,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丧失了转换本国通货的能力,因此,影响国家创造货币的限制因素也不复存在了。在过去60年中,世界货币制度已经逐渐走向纯粹的法定货币制度。随着世界货币制度1973年转变到浮动汇率制,现在除了政府的选择外,流通中每种货币的数量已经不受其他什么限制了。

不兑现纸币的特点[4]

  货币要求具有同质性和匿名性,而不兑现纸币也具有许多货币应该具有而不为实物货币所具有的特点:如易识别性、持久性、便携性,防盗性等。不兑现纸币和信用不可分割。不兑现纸币就是一种信用,在这种信用中,国家是债务人,而作为债权人的每个个人被取消了向国家的追索权,但国家以法律和强制力保证其在交换中被接受。

实物货币和不兑现纸币的区别[4]

  实物货币和不兑现纸币的区别在于:实物货币本身具有价值,而不兑规纸币则需要用法律规范和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在交换中被接受,不兑现纸币如果被废除了的话,就将一文不值。但不兑现纸币也有其自身的优越性。

我国的法定货币[5]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主币以元为单位,主要采用纸币形式,包括100元、50元、10元、5元、2元和1元六种;人民币辅币以角、分为单位,采用纸币和金属铸币两种形式,包括5角、2角、1角、5分、2分和1分六种。

  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独立合法的货币。其独立性体现在:人民币不同任何一个国家货币的币值固定地联系在一起,当外币升值或贬值时,可以相应的调整人民币汇率;人民币不规定含金量人民币发行币值稳定的保证,是国家手中掌握的大量商品;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其合法性体现在:人民币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具有无限清偿性,唯一能够用来计价、流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收。

  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2)严禁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

  (3)加强对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及销毁管理。

  (4)对于伪造、变造货币和贩运伪造、变造货币的,依法治罪。

  (5)对于超限额携带货币、擅自运输和在邮件中夹带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货币的本质(谢作诗 李平)
  2. 凯文·多德Kevin Dowd,丁新娅,桂华,胡宇娟译.竞争与金融:金融与货币经济学新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3. 罗杰·E·A·法默.宏观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
  4. 4.0 4.1 梁小民 雎国余 刘伟 杨云龙.经济学大辞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09月第1版.
  5. 邬名扬,王成栋主编.中外现代企业制度与中国企业改造.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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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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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00.176.* 在 2010年1月21日 06:15 发表

very good

回复评论
205.143.222.* 在 2013年3月28日 07:49 发表

Legal tender和fiât money有什么区别啊

回复评论
183.163.19.* 在 2014年8月8日 15:57 发表

白马币

回复评论
61.15.108.* 在 2015年12月25日 17:38 发表

205.143.222.* 在 2013年3月28日 07:49 发表

Legal tender和fiât money有什么区别啊

就只是兩個不同的名字,其實沒分別

回复评论
183.33.224.* 在 2018年11月18日 21:24 发表

61.15.108.* 在 2015年12月25日 17:38 发表

就只是兩個不同的名字,其實沒分別

那难道是我的教授弄错了?分明是有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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