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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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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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变动频繁,不适宜采用登记方式。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交付。
民法理论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这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规定的一些变通方式,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现实中移转物的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观念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例如:甲将手机出借给丙,而后又将手机卖给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机交给乙,乙也有权要求丙交来手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同样是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3)占有改定,是指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让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让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让人的各自需要。
另外,观念交付还包括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是指以交付某项动产的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的交付。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委托交付,是指出让人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动产交给承运人或邮局的交付方式。
交付的特点[1]
- 出让人要有将动产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意思表示
- 受让人要实际取得和直接占有动产。
交付的时间。所有权转移时间在民法中很重要,一般说来都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1)当面交付;
(2)托运交付;
(3)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交付;
(4)需交出证明文伯的交付。
交付的作用[1]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有一定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权利。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
动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变动实际上就是动产所有权主体的变动.《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这一规定确立了交付是所有权变动的成立要件。
动产质权,是指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其占有质物变卖的价款而受清偿债权的权利。动产质权系属所谓“ 占有担保物” ,即以标的物(动产)移转占有人占有为其成立及存续要件。也就是说,质权的设定因移转占有(交付)而产生,质权的消灭因质权人返还质物于出质人而消灭(当然,质物丧失也消灭质权)。在这个意义上,质物的交付是动产质权变动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按照约定占有,即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如果因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占有动产,则不发生留置。可见,只有债务人将动产直接交付给债权人时才产生留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