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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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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法庭

  金融法庭是指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审理金融民事、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审理银行借贷纠纷、企业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类民事案件。

金融法庭的职能[1]

  一是金融法官的职能,裁决金融纠纷,依法惩处金融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是金融警察职能,对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是金融教官的职能,教育金融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维护金融秩序。同时教育信贷人员做到合同签订合理合法,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并且做好贷款抵押等项业务有关法规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四是金融律师职能,做好金融部门的依法收贷工作,维护金融工作的严肃性,防止国家资金的流失。

金融法庭的可行性

  (一)为加快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执行,需要建立金融法庭专门审理。综观我国的司法实践,从法院的大一统的民事法庭中逐步分离出一些适应发生了变化的法律制度的法庭,如行政庭、经济庭。各地还根据当地实际增设专门法庭。台州建立了自己特色的山林庭,专门受理山林纠纷案件。宁波舟山等地建立了渔政法庭专门受理渔事纠纷等。目前,金融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在经济案件中占比很大。据典型调查,台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1至10月份,共受理5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431起,标的金额5.35亿,其中金融案件210起,金额2.72亿,分别占比为61.22%、50.77%。随着金融“五法一决定”的出台,与《贷款通则》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可以断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证券纠纷、票据纠纷的涉讼还将会增多。尤其是由于经济不景气,不少企业成为“开关厂”,银行的贷款到逾期不能归还,涉讼案件将大幅度上升。因此,建立金融法庭专门受理金融纠纷案件是非常必要的。

  (二)为惩治金融犯罪,需要建立金融法庭专门审理。目前,我国刑法与有关法律规定的金融犯罪可归纳为5类,22种具体罪名。金融犯罪的危害性,金融犯罪活动的猖獗性与普遍性,是有目共睹的。为及时惩治此类犯罪,需要建立金融法庭专门审理。

  (三)金融法律的颁布,为金融审判提供了依据。去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正在制定的还有《信托法》和《证券法》。这些金融法律的颁布实施,不仅保障了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果,而且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具有促进和指导作用。同时也为金融法庭的建立与金融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建立金融法庭是金融法治系统工程的需要,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金融法庭是金融司法制度的创新,是完全可行的。

金融法庭的积极意义

  信贷资金的安全直接关系到银行的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义乌建立金融法庭,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积极意义:一是能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把银行信用管理有效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依法借贷;二是大大加快了借贷案件的处理速度,使金融部门有充分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三是通过金融法庭依法收回的信贷资金,在为金融机构挽回损失的同时,也盘活了信贷资金,为促进义乌市经济发展增添了资金保障。

建立金融法庭的构想[2]

  (一)组织模式。由于金融机构点多面广,遍及城镇乡村的特点,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内建立金融法庭。县以下的法庭设立金融分庭。待时机成熟,可考虑成立金融法院。

  (二)管辖范围。金融借贷合同、票据合同、证券合同、保险合同的纠纷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地域辖移送管辖和特定管理办理。金融刑事犯罪的管辖按《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办理。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管理中发现的金融犯罪案件,负有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告诉,报案的责任

  (三)审判程序。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四)收费标准。笔者认为,金融合同(主要是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一般并非借款人担保人不承认,而是不能偿还所致。借贷合同是要式合同,比较规范,法律关系清楚,法律责任明确,证据齐全,不同于其他一些经济纠纷,当庭经过查证即可认定,办案的人力、物力、时间都较省,且每笔金额较大。受理费的用途是办案所需费用。因此,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收费标准与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应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应降低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内,视具体情况分档次而定则较科学。即:对一些不需要法院调查,原被告方认识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按现行标准50%计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调查、送达,由原告方提供交通工具的,酌情降低收费标准。案情复杂,由法院自行安排交通工具,承担费用的可按现行标准收费。执行费应改为执行完毕才收取,这样可以增强执行的力度与压力。

参考文献

  1. 陈浩军.金融法庭的职能探讨[J].经济师,1994(02)
  2. 李维莹.论金融法庭——关于金融司法制度创新与完善的思考[J].浙江金融.19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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