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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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贷款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完成的贷款。
金融中介贷款的内容[1]
从银行的立场看,金融中介贷款毫无风险,因为银行有母公司存款100%的担保。借款子公司支付给银行的利息率略高于银行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率,其差异部分即为银行的收益。利用金融中介贷款,增加了贷款偿付的可能,如果借款子公司东道国发生政治动荡,东道国政府常会禁止借款子公司偿付给母公司,但一般不会禁止借款子公司偿付给国际性银行。否则,将有损该国的国际信用形象。
金融中介贷款的优点[2]
采用金融中介贷款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具有以下好处:
1.在资金冻结条件下,可增大子公司资金转移的可能性。各国政府冻结资金的重点大都是外国的跨国公司,而对国际性金融机构却不会严加限制。所以,如果采用直接贷款方式在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问融通资金,一旦借款子公司在国家实行资金冻结时,那么就很难将贷款和利息转移出去。但运用金融中介贷款方式却能增加贷款偿付的机会。因为如果子公司所在国政府禁止其借款子公司将贷款归还国际银行,就会有损其国际形象,除极特殊情况外,当地政府不敢轻易冻结。这样,母公司的资金回收就有了确实的保障。
2.可以获得税利益。对于国际金融中介机构来说,也有如下好处:
(1)这种贷款毫无风险。因为母公司的存款可以作100%的担保,而且借款子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要高于银行支付给母公司的存款利率,银行从中可以获得收益。
(2)也可以获得节税收上的好处。例如,某跨国公司由母公司控制的金融子公司设在避税地A国,为了向B国的子公司投资,先将100万美元资金存人国际性银行,年利率为8%;而该银行将这100万美元资金贷给B国子公司的年利率为9%;B国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为50%。这样,首先,B国子公司支付9万美元利息给中介银行,从应纳税收入中扣抵利息后,可产生节税利益4.5万美元(9×50%)。因为如果A国子公司直接向B国子公司贷款,则B国政府就可能规定不允许将利息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其理由是它实质上是付给母公司的真实股利;其次,中介银行获得9万美元贷款利息,扣除8万美元存款利息之后,还留存1万美元;再次,A国子公司获得存款利息8万美元,不征收税费,这样B国子公司的资金就转移到了A国子公司。以上步骤可用下图所示:
3.提前或延迟付款。
在资金冻结条件下,通过改变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的款项支付时间,至少可以使部分流动资金从外汇管制的国家转移出来。例如,应付帐款的提前和延付,就可以起到调度资金的作用。当某子公司所在国预期资金冻结或已冻结时,就应尽可能地提前支付应付其他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帐款;同时,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就应尽量推迟对该子公司付款。这种方法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应收应付帐款属于跨国公司内部帐户,而不是内部贷款方式,子公司所在国政府不便干预;有些国家税法规定,6个月以内的赊欠帐户不必支付利息,而对公司内部贷款则须支付利息。但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允许提前或延迟付款,有些国家政府严格限制,有些则具体规定付款期限,因此运用这种方式必须首先考虑所在国的有关规定。
4.开辟新的出口业务。子公司所在国实行外汇管理、冻结资金的主要原因,一般是该国持续无力获取硬通货。因此,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开辟新的出口业务,一方面可以帮助东道国解决外汇短缺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以为资金转移提供新的渠道。这种新开辟的出口业务,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子公司投资于某一项出口导向型业务,如聘用当地的建筑工程公司为母公司在世界其他地区提供工程服务,付给当地货币作为报酬;又如子公司代母公司举办商业会议,会议的各种费用以当地货币支付。子公司的这些经济行为,都有利于东道国,所以不会受到禁止。另一种是,进行易货贸易。实行资金冻结的国家,一般会禁止本国能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并换取硬货币的商品的易货贸易,但对于那些无法打人国际市场的商品或劳务一般不加限制。这样地处该国的子公司可以在当地购买预期在母公司所在国或国际市场上销路尚好的商品,然后通过易货贸易的方式转移出去,在母公司所在国或国际市场上销售。这样,相当于把一部分被冻结的资金转移了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