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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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同业银行机构等借入资金,以缓解资金周转的困难。借款业务是商业银行负债的又一种形式,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借款、市场融资、国外市场借款等。
借款业务的内容[1]
- 1.向中央银行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是商业银行融资的一条主渠道。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最后的贷款者”。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再贷款,二是再贴现。所谓再贷款,是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得到的直接借款。而再贴现则是一种间接借款,是指向此银行持对客户贴现得来的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贴现,从而取得现款。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商业票据和贴现业务的广泛运用,再贴现成为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主渠道。而在商业票据信用不发达的国家,则主要采取再贷款的形式。
中央银行通过不断调整再贴现率和再贴现额度,来执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当执行紧缩政策时,就会提高再贴现率和压缩再贴现额度,从而使商业银行的贴现融通受到限制,成本提高。因而,商业银行不能过分依赖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在向中央银行贴现时,必须提供则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情况。
- 2.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向往来银行或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向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性资金而形成的银行借款负债。问业借款具有调剂各商业银行储备头寸的作用,目前也被当作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手段。
同业借款一般都是短期的,可以是一天或几天,甚至可以是几小时。尽管时间较短,但可以维持资金的正常周转,实现其流动性的需要,避免或减少出售银行资产而发生的损失。同业借款一般都通过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同业借款的利率以高于存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为限,一般也总是略低于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
- 3.市场融资
市场融资主要是指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向、业银行为取得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银行的债务证书而形成的借款负债。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借入资金与存款负债相比,其特点在于不需提取法定存款准备金,属于主动性负债,对债券购买人,除到期还本付息外,不承担其他责任和义务。当然,发行金融债券也有一些局限,如金融债券的发行数量、期限等要受到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严格限制;利率较同期银行存款要高,还要承担一定的发行费用;债券的流动性受有关因素制约。
- 4.境外借款
境外借款是指商业银行从国际市场筹资来弥补自身资金的不足。境外借款的商业银行需要有较高的资信度。境外借款的形式主要有固定利率的定期存单、固定利率的欧洲美元存单、浮动利率的欧洲美元存单以及本票等。与境内借款相比,借款用途、利率及法定存款准备金等方面不受国内金融管理机构及规定的约束,当然,风险也较大。
- ↑ 孙桂芳.金融学概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