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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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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悖论(Deontological Parad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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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悖论

  道义悖论是指有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在一定的道义背景知识之下,经过合乎道义逻辑规则的推导,得出了与道义常识或公认的道义理论相冲突的结论。

  对于道义悖论,也许没有一个一劳永逸的、能够解决所有悖论的方案。悖论问题既是对逻辑系统的挑战,同时又蕴涵了逻辑发展的机遇。道义逻辑从产生时起就遇到了悖论的挑战。也正是在解决悖论的过程中,道义逻辑才获得了大的发展。道义逻辑今天已经成为应用逻辑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受到了学者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它的影响已经突破了逻辑学领域,受到了法学和信息科学学者的青睐,成为一门交叉性的学科。在和其他学科交叉的过程中,学者们又提出了一些解决道义悖论的新途径。道义逻辑研究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道义逻辑对于法律规范的形式化、计算机法律专家系统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它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1]

道义悖论的缘起与类型[2]

  道义悖论是在道义逻辑的研究中产生的。其产生与如下两个因素是分不开的:一方面是伦理学科的需要。伦理学科之所以青睐“逻辑”,是因为伦理道德建设不仅要告诉人们应该如何去做人,还要让人们自觉地接受道德律令,理性地遵照伦理规范去行动。这就“需要一种理性、思辨的探索充盈其中,才能显示其理论的说服力,提高其规范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是逻辑成果的猛力扩张。随着“逻辑”的迅猛发展,人们可以精细地研究一些特别的语词,如“必然”、“可能”、“应当”、“允许”、“禁止”等等,并由此而建构了分支繁多的广义模态逻辑家族,道义逻辑便是其中的一员,即专以研究含有“应当”、“允许”或“禁止”等道义词的道义命题的逻辑特征及推理关系。道义逻辑研究者企盼这些研究能够满足伦理学科对其自身逻辑架构刻画的需要。然而,在实现这种诉求的过程中接二连三地遭遇了悖论的阻隔。

  一般地,逻辑定理表达着某种规律,如p∨┓p,其任一代入特例都应是排中律的一个特例,比如,5是奇数或者5不是奇数。既有的道义逻辑系统中有许多这样的定理,但一些代入特例明显与人们的直觉相违背。它们就是所谓的道义逻辑悖论,简称为道义悖论。典型的道义悖论有“罗斯悖论”(Ross'sparadox)、乐善好施者悖论(thegoodSamarianparadox)、承诺悖论(paradoxofcommitment)以及反义务悖论(paradoxofcontrary-to-dutyimperative)。

  在道义逻辑标准系统中,Op※O(p∨q)是个定理,直观涵义是,如果p是应当的,那么p或者q也是应当的。1941年,丹麦法哲学家罗斯在其《命令句和逻辑》一文中构造了如下道义推理:如果某人邮寄一封信是应当的,那么,他邮寄这封信或者烧掉它是应当的。这个由罗斯提出的代入特例显然有违人们的道义直观,人称“罗斯悖论”。“乐善好施者悖论”是由逻辑学家普赖尔在《逃避现实:伦理学的逻辑基础》一文中最早提出并加以研究的,假设:(1)如果乐善好施者帮助被抢了的约翰,那么约翰被人抢了;(2)约翰被抢是禁止的。在道义逻辑标准系统下,设α代表“乐善好施者帮助约翰”,β代表“约翰被抢了”,则这两个前提可以表达为:(1)(α∧β)※β;(2)Fβ。但其导出结论是:(3)(α∧β)。即乐善好施者帮助被抢了的约翰是禁止的!这在道义逻辑的标准系统里却是实际存在的。

  “承诺”(或称为导出义务)是一个重要的伦理概念。1957年,道义逻辑创建者冯·赖特试图用逻辑处理这一概念,他将“承诺”理解为“做一件事使得我们有义务去做另一件事”,进而将道义承诺定义为:“做一件事p使得我们承诺去做另一件事q”=dfO(p※q)。普赖尔认为,如果q是义务的,那么做任何一件事都使我们承诺做q,即做任何事要承诺去做应当的事。并指出,这种直观含义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因为实施禁止的行动将使我们承诺做任何行动。比如,“如果杀人是禁止的,那么,如果我杀了人,则我抢劫他就是应当的”。“反义务悖论”是齐硕姆在1963年提出的。劝诫别人时,我们常常采用这种形式:“你应当做a,如果你没有做a,你就必须做b”。这里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姑且称之为“反义务”命令,即当我们忽略了某种义务或责任时,它便告知我们应当做什么。举例来说,假设:(1)这是应当的,约翰去帮助他的邻居;(2)这是应当的,如果约翰去帮忙,则他告诉邻居他要去;(3)如果约翰不去,则他不告诉他要来是应当的;(4)约翰不去帮助他的邻居。从(1)和(2)可以推得约翰应当告知邻居他要来,从(3)和(4)则推得约翰不应当告知他要来。即:约翰既应当告知邻居他要来又不应当告知邻居他要来。

  除以上典型的道义悖论外,有人还提出了另一种形式的“义务冲突悖论“。如希伯里在《道义逻辑:一种详尽的评价和新的建议》中介绍的柏拉图悖论和萨特悖论。“道义悖论”的研究仅有数十年的历史,人们对“道义悖论”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也没有达成更多的共识。

道义悖论的解决方案[2]

  道义悖论的症结在于:是逻辑定理,但其代入特例却不合道义直观。消解道义悖论的路径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抛弃直观,让自然语言向形式语言靠近;其二是形式化改良,让形式语言向自然语言靠近。道义逻辑发展的历程表明,道义逻辑系统的构建过程就是不断地向道义直观靠近的过程,不断消解道义直观和形式系统之间冲突的过程。

  由于每个道义悖论产生的情况不同,人们对典型道义悖论的具体的解决方式也有所不同。就罗斯悖论而言,研究者发现,现有的道义逻辑系统均以命题逻辑为基础,命题逻辑的所有公理、定理及推理规则均为道义逻辑系统所认可。“罗斯悖论”之所以生出“悖”来,就在于其中的每一形式推导都有充分的根据,但其转化为自然语言推理时却存在不合道义直观的反例。人们在作了大量的消解工作之后发现,这个“反例”并不是逻辑本身的错误,而是“直觉”对逻辑联结词的不当“错觉”,即“直观上,似乎可以从`应当或者p或者q'推得`应当q',譬如,从`某人应当或者邮寄这封信或者烧掉这封信'直观上可以得到`这个人应当烧掉这封信'。但这仅仅是人们的错觉而已,而不是道义逻辑系统中的定理。”如果我们纠正了这种不当错觉,“罗斯悖论”之“悖”便自然得到了消解,这种悖论甚至也不会生成。

  道义悖论的研究者对“乐善好施者悖论”和“承诺悖论”的消解工作主要体现在对道义逻辑的形式刻画与道义直观的间隙的弥合上———这种“弥合”大多是在维持道义逻辑系统“O必然化规则”和“后承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比如,逻辑学家卡斯特纳达(H.N.Castaneda)认为,这些悖论的产生与道义逻辑标准系统对于规范语句的理解有很大的关系,它们涉及规范语句的辖域问题。他认为,一般的规范都是由两部分所组成的,其一是规范成立的条件,其二是他所说的“实践”。由于道义逻辑标准系统是一元的,道义辖域中的成分只能是关于事件状态的描述,无法区分“条件”和“实践”,这与规范的现实状态不相符合。鉴于道义规范命题的二元性结构与道义逻辑标准系统命题的一元性表达之间的矛盾,有的研究者提出,只有重构一种二元道义逻辑系统才能解决这种矛盾,进而消解上述道义悖论。

  道义逻辑的新近研究则是通过诉诸语境、辅以主体行为等概念或原则使之“逼近于”自然语言状态的伦理理论。比如,新近构建的境况化道义逻辑系统对道义概念就做了如下相对化处理:其一,义务是相对于行为者x(x是变元,包括x1、x2、x3…)、行为场所w(w是变元,包括w1、w2、w3…)、行为时间t(t是变元,包括t1、t2、t3…)和具体的行动(行动也是变元,包括p、q、r…)而言的;其二,义务不是绝对的,义务概念是相对于内部一致的(伦理、法律等)规范集而言的;其三,容许不同的甚至冲突的规范集存在,所以,容许不同的甚至是冲突的义务存在,但系统自身没有逻辑矛盾。境况化道义逻辑系统给规范派生的义务划分了不同的等级。OR(x、t、w)p表示“(x、t、w)p在R中是义务的”,称为第一级义务,当未能履行第一级义务时,R可能要求┐(x、t、w)p作为补救措施,这称为第二级义务……。如果存在元伦理规则集Q,那么它规定不同等级的义务作用的方式:如果第一级义务未能履行,第二级义务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级义务停止起作用……。如果不存在任何元伦理规则集Q,那么相互冲突的义务并非产生于道义逻辑系统的不充分性,而是产生于我们的规范系统的不一致性。就“乐善好施者悖论”而言,由于“行为主体x1在时间t1实施抢劫行为p”,并非蕴涵随之而来的行为“乐善好施者x2在时间t2实施帮助约翰的行为q”,它不符合时间t1在时间t2之前的条件。相反,t2在t1之前,所以,显然不能得出禁止“乐善好施者x2在时间t2实施帮助在时间t1被抢劫的约翰的行为q”。这样,乐善好施者悖论便可得以消解。有学者认为,“从悖论的语用性质以及悖论研究的语用学转折来看,境况化方案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如果能够得到合理有力的哲学辩护,境况化道义逻辑系统可能成为经典解悖方向较为成功的解悖方案。”就是说,境况化方案对于承诺悖论、反义务悖论也具有解悖功能。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学界对道义悖论及其消解方案仍存歧见,比如,有的学者就是从亚相容逻辑角度去理解和试解这些悖论的。

道义悖论与道德悖论的区别[2]

  (一)肇始差异:实践后果与理论逻辑

  在词义学层面,“道德”与“道义”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但“道德悖论”(moralparadox)和“道义悖论”(deonticparadox)之间的差异却十分明显。仅就两者的肇始情况看,道德悖论是反思既有的、处于主导地位的道德原则的产物,其研究主体主要是伦理道德领域的研究者;而道义悖论则起端于人们运用现代逻辑工具刻画伦理理论,其研究群体主要是逻辑学者。伦理道德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道德行为的实践后果,而逻辑学研究者的本意是将现代逻辑的成果向伦理学领域拓展,以期为伦理学科提供一种逻辑的形式理论基础。

  (二)两个层面:概念刻画与律令冲突

  从形式刻画层面引发的道义悖论,其症结所在是对一些道义概念的逻辑理解,比如“承诺”、“义务”等,虽然也涉及对逻辑联结词的理解,如在“罗斯悖论”中对“或者”的理解问题,38其重心是探究道义基础概念的逻辑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从伦理学角度衍生的道德悖论则更多地关注的是实践行为中道德律令(或原则)的冲突问题,比如,医生对患者的病情是否“如实”相告便涉及对“诚实”这种道德原则与实际道德价值行为之间的关系权衡问题。典型的道义悖论解决方案尚未涉及对道德原则是否合理的反思问题,而是在肯定既有的道德原则下来理解道义问题的,即以道德原则不冲突的假设为前提来考虑具体的道义概念应该如何合理地进行逻辑刻画。或许正是这层“隔膜”的存在,道义悖论尚未能够进入伦理学研究者的视野,更未能引发他们的探究共鸣。

  (三)解决方案:从解悖路径的角度看

  “悖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悖论可以涵盖普通的逻辑矛盾,大凡处境或抉择陷入“二难”、逻辑定理与直觉合理性的冲突等都可能被泛化地称之为“悖论”。狭义的悖论则是“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之下,可以合乎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由于狭义悖论的构成条件较广义悖论更为严格,其解决方法无疑会对广义悖论具有推广价值。狭义悖论是如何被消解的呢?早在中世纪就有学者提出了“废弃、限定、有条件的解答”的路径。当代悖论的消解路径仍可以归约为这三种,即拒斥悖论、限制悖论发生的条件和有条件地解决悖论。拒斥了悖论,也就不必再谈消解悖论了;限制悖论发生的条件有时显得不够“自然”,比如“禁止语句自指”,有时又很难做到,比如集合构成中只能“良性割离”而不能“恶性割离”等;就有条件地解决悖论而言,又可再分为几种情况,其一是接受或容忍悖论,认为悖论所暴露的“矛盾”反映着一种辩证矛盾;其二是限制经典逻辑规律尤其是矛盾律和排中律的适用范围;其三是创新悖论发生的背景知识。就第三种情况而言,由于“对某些人来说够得上一个矛盾或悖论的命题,对于另外一些信念不同或见解不坚定的人来说并不一定够得上是一个矛盾命题或悖论”,因而任何悖论都必然是一个语用学的概念,都是从特定认知共同体的“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中推导得出的,消解悖论就必须创新发生悖论的这种背景知识。

  道德悖论研究者倡导用“道德智慧”去消解道德悖论是符合逻辑悖论消解路径的。之所以是“智慧”的,就是不为了保全某方利益而简单地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不是对矛盾双方做简单的取舍,而是“扬弃”,即创立一种新规则,使得“矛盾”双方能够得到“双赢”。犹如爱因斯坦(A.Einstein)的光量子理论,不是简单地对牛顿(S.I.Newton)的光的本性粒子说和惠更斯(C.Huygens)的光的本性波动说的简单取舍,而是在保留矛盾双方理论精华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不过,“道德智慧”说仅是给出了消解道德悖论的方法路径,尚不是道德悖论的消解模型、更不是操作性的方案。而道义悖论研究的当前工作重点较少涉及对道德原则自身合理性的反思,但我以为,随着其形式系统的改良工作的进展,对道德原则合理性的反思将会成为其题中之义,因为这种悖论也是从特定的“背景知识”中导出的。

  (四)可能家系:在基础概念到宏观律令

  道义悖论对伦理理论基础概念清晰性的追究(如“承诺”、“义务”等),道德悖论对道德原则合理性的反思,这是“道德悖论”与“道义悖论”之间的外在差异。就伦理学科而言,它既不能没有合理的一般性原则,更不能失却清晰的基础性概念,因此,尽管两类悖论之间在概念指称和研究内容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异,但如果我们能够将它们贯通起来,将其放在伦理学科整体背景下去考量,或许可以在基础概念到一般原则之间找到一种有机联系。基于这种有机联系的纽带,追究基础概念清晰性的道义悖论与反思一般原则合理性的道德悖论则有可能构成伦理理论的悖论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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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陈锐.道义悖论研究[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2. 2.0 2.1 2.2 王习胜.道德悖论与道义悖论——关涉伦理理论的两类悖论研究述要[J].哲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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