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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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是指拥有资产所有权的企业、单位,通过签订契约合同的形式将资产有偿托管给专业的托管公司,由托管公司进行综合的资产调剂,并最终实现资产变现的一种经营方式。
企业资产托管的特点[1]
1、企业资产托管的主体——托管双方及受益人
企业托管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委托人和受托人,特别情况下,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主体的时候,则托管经营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
2、企业托管的客体——企业产权。
财产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和主要形式,法人财产是由出资者注入企业的资本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外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法人财产权是企业对其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产权内部各种权利的不同组合关系形成不同的产权关系和不同的产权类型,企业产权托管一般是指法人财产权托管,有时也指企业财产以及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经营权托管,特殊情况下,也有企业财产所有权托管。
3、托管经营在形式上体现为一种契约行为,在内容上则体现为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分配,它是一种以契约保障双方对于受托资产的权利重新分配的方式,双方均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因此必须强调,在托管实践中,双方必须签订托管合约,约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以及必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办法,以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双方的影响。
不同资产托管业务当事人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方面当事人:投资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委托人。它们之间职责明确、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 (一)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是适应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而产生的资产管理机构,是委托资产的管理者和委托资产投资运作的决策者。
投资管理人职责:
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及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定期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二)资产托管人
为了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委托资产财产被挪作他用,确保委托资产规范运作和安全完整,往往选择一个独立机构负责保管由管理人运作的受托财产,这样的机构就是资产托管人。在我国,资产托管人主要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
资产托管人职责:
安全保管委托资产,根据投资管理人的合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及时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报表、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定期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三)委托人
委托人是委托资产的最终所有人,也是委托资产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人。
除以上主要当事人外,还有为托管业务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或代理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这些中介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顺利运行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托管经营模式存在的内在原因[1]
- 1、双方的风险偏好不同。
二者考虑未来收益的角度不同,集团公司(或者大股东)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企业财务信息的要求,自身经营情况复杂,对风险相对不敏感,属于风险中性群体,在未来经营条件存在不确定情况下,没有保持帐面资产和利润稳定性的压力,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是风险喜好型经营主体;而上市公司则恰恰相反,上市公司面临的是强力的监管和大量存在盲从心理的中小股民,他们更倾向于从表面现象出发,采取行动,因而上市公司也倾向于维持股价的稳定,而维持股价,避免股价剧烈波动的重要因素就是公司利润的稳定。
- 2、经营能力上的差距。
集团公司(或者大股东)的资产经营能力相对较弱,也就是说由于经营管理能力上的限制,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集团公司(或者大股东)将部分资产委托具有更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其他公司来经营,或者是行业内具有领导地位的企业,或者是专业的托管公司,但是为什么在实践中多数托管经营行为发生于关联公司之间呢?一个主要原因是托管行为自身的风险在关联企业间发生违约的概率很小,易于监督,另外,关联企业对于双方的经营管理能力的信息较为均等,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
- 3、企业资产或者企业自身存在资产专用性。
在均衡状态下,厂商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充要条件是生产性专用资本的正常收益率产生的准租 收入不小于来自机会主义行为的潜在总收益。当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时,用市场来组织交易比较有效;而随着资产专用性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企业科层组织便成为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威廉姆森,1989)。也就是说,在存在资产专用性的条件下,托管模式变相的将生产组织内部化,在降低受托方专用性资产投资的风险的同时,随之托管周期的延长,也降低了委托方的机会主义倾向。
资产托管公司与项目方签约时,项目方需要交保证金与资金占用金吗?对项目方来说,这样的风险如何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