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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分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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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政收入分配职能[1]

  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实现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分配,将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收入分配职能是财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职能。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既存在着凭借生产要素投入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初次分配过程,也存在着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再分配过程。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领域的分配活动,财政再分配则是政府经济领域的分配活动。两个领域收入分配的原则与机制是完全不同的,在收入分配中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不相同。

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目标

  目标:是实现公平分配,而公平分配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个层次。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强调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相对称,它是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例如在个人收入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即个人的劳动投入与劳动报酬相对称。

  社会公平:是指将收入差距维持在现阶段社会各阶层居民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平均不等于公平,甚至是社会公平的背离

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手段[2]

  (1)税收税收作为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最常用的手段,通过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发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职能,尤其是一些具有所得税财产税性质的税种,可以起到直接调节个人收入与财富水平的作用。此外,对主要由高收入者消费的产品或劳务课以重税,而对低收入者普遍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实行低税、免税、甚至给予价格补贴也是普遍采用的办法。

  (2)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是指将财政资金直接地、无偿地分配给特定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作为一种直接的收入分配方式,通过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来改变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一般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和支付范围。具有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各种专项拨款和各类补贴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中的一些支出项目,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也具有转移支付性质。

  (3)公共支出。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公众分配社会福利,也可对收入分配结果起到调节作用。例如,通过政府直接投资或给予补贴的方式,为那些能够使低收入家庭普遍获益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提供资金,从而提高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除上述带有普遍性的财政手段外,根据现阶段面临的实际情况,我国还采取了其他一些有针对性的财政措施和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如针对我国城乡收入差别较大的问题,政府在增加“三农”投入、强化支农、惠农及强农政策的同时,为农民培训就业技能,多渠道扩大农村居民转移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另外,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待遇的提高;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等,对于改善我国低收入者的生活状况以及缩小贫富差距也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财政收入分配职能必然性[1]

  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初次分配,贯彻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对公平的理解主要是社会产品分配结果的公平。但结果的公平本身,受制于起点的公平和规则及过程的公平。没有起点的公平和规则及过程的公平,不可能真正实现结果的公平。市场经济之所以坚持效率优先,原因在于:首先,市场经济中的初次分配依据的是生产要素的投入,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将自身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之中,并凭借这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参与生产结果的分配。而社会成员对生产要素拥有的数量与质量都不相同,这种起点的不同必将影响到结果分配的不同,这实际上就是起点的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领域的初次分配不可能强调结果分配的公平,市场经济有可能做到规则和过程的公平,但无法做到结果的公平。如果市场经济刻意追求结果的公平,就不存在按生产要素投入的分配。其次,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在竞争性的作用下,资源利用效率比较低的企业有可能通过破产机制被淘汰,其利用的资源也会向资源利用效率较高的企业集中。这种竞争对市场主体来说是生与死的竞争。在生与死的竞争压力下,市场经济主体必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效率放在首位,没有一定的效率就没有生存的机会。

  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初次分配必然存在收入分配的差异,出现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这是市场经济本身无法避免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具有进步意义,它可以刺激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促进市场经济竞争力的增强。但是,从全社会范围看,收入分配差距如果过大,结果的不公平如果过于严重,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就是通过财政的再分配活动,压缩市场经济领域出现的收入差距,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财政再分配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将社会公平放在第一位,调整市场经济初次分配过程中出现的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这种以公平优先为原则的收入分配是市场经济本身无法实现的。这是因为:第一,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依据并不是生产要素的投入而是国家的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共同的,这就使得财政分配的起点比较公平。第二,国家政治权力是强制的,强制取得的收入就应当无偿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第三,财政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满足的是社会公共需要,而公共需要是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的需要,表现出明显的公共性。第四,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出发点与市场的出发点有明显的区别,市场应更多地考虑竞争和生存,而国家和政府则应更多地考虑社会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是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能,在维系社会稳定和保证社会成员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与调整[2]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在分配领域过分强调公平,结果使效率严重受损。改革开放初期,为打破计划经济下平均主义的“大锅饭”,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制定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在当时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未能很好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过分地追求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尤其是初次分配的公正、公平没有受到重视,使得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影响了社会的凝聚力。因此,及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政策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办法。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些政策将会有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因为低收入者往往只有自身的劳动力可以作为获取财富的来源,而高收入者除了劳动力,往往还有资本这一要素可以为之带来收益。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将使那些只能凭劳动力赚取收入的低收入者,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果实,从而使低收入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增长快于高收入者,贫富差距才有缩小的可能。

参考文献

  1. 1.0 1.1 蔡秀芬,李红霞主编.财政与税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6.
  2. 2.0 2.1 李香允主编.财政与金融.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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