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行政法人为公法人的一种,乃新公共管理风潮下的产物。为因应公共事务的庞大与复杂性,原本由政府组织负责的公共事务,经执行后,被普遍认为不适合再以政府组织继续运作,而牵涉的公共层面,又不适合以财团的形式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设置。日本称之为“独立行政法人”(日语:独立行政法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 Dokuritsu gyōsei hōjin?);英国称为“政署”(executive agency)
与财团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预算,并且不再以国家考试的方式进用人员,杜绝公务人员缺乏创新、只求无过的心态,组织采合议制,设有董事会与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让领导与执行专业化,也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
行政法人的取得条件[1]
( 1 ) 其成立已具有宪法或法律依据, 并经有关机关批准;
( 2 ) 已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该机关名称、性质、级别、职权、职责和权限, 并备有印章;
( 3 ) 已由行政机关编制法规定编制, 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并确定该机关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正职行政负责人担任) ;
( 4 ) 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 5 ) 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 6 ) 已由政府公报公告其成。
另外, 因依法由授权机关授权而设立的行政机关在取得行政法人资格时还需要有授权决定, 内容包括授权人与被授权人; 授权事项及范围; 授权依据和授权期限等。行政法人资格在一定条件可能转移或丧失。行政法人资格的转移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发生分解与合并的情况, 但无论是哪种情况, 原行政法人所作行为或决定仍然有效, 并由变更后的新的行政法人承受。
( 1 )其所执行的公共任务是国家有义务确保其实行的。
( 2 )其业务执行有专业化需求或要强化成本效益和经营绩效。
( 3 )其所执行的任务不适合用传统的行政机关或民间组织处理。
( 4 )涉及公权力行使程度较低。
大多数的公立博物馆都反对行政法人化,此系肇因于自筹经费的压力。从官办民营到委外经营,政府的博物馆政策一变再变。然而不管怎么变,其目的都指向自筹经费一途。他们耽心,这种压力可能迫使博物馆走向商业化而变质为游乐场所,失去了教育的意义。虽然行政法人化不一定非得自筹经费不可,但是因为它同样也指向节省政府开支的目的,所以博物馆界很容易将它与民间财团法人划上等号。
行政法人化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因公务员的恶习造成行政效率不彰,阻碍组织的进步发展,会使公务员产生反弹的力量并不让人意外。而行政法人也有把企业型政府精神纳入部分政府组织的理想,然而企业型政府这个概念的成形尚未成熟,会引来可行性的疑虑。
状况目前中国台湾有仅有 [1] 国立中正文化中心成为行政法人组织。原先国家教育研究院亦有改组成为行政法人的计划,但遭立法院否决,终至2008年6月19日,由“教育部”宣布先以公务机关进行与既有教育部底下所管辖的相关单位整并工作之后,后续再朝成立基金、法人的方向发展,行政法人法于2011年4月27日制定实施。 根据2011年“行政院”组织改造网资料,未来将可能改制的有“国家运动训练中心”、中国台湾电影文化中心、“国家表演艺术院”(现国立中正文化中心)、“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和中山科学研究院等组织。
日本在1990年代的桥本龙太郎内阁执政时,为提升部分公共事业机构的行政效率而仿效英国导入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目前有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国立印刷局等超过100个独立行政法人组织。
撒彻尔夫人在1979年开始组阁后,面对经济不景气及赤字预算升高,所进行一连串重大经济及政府组织改革,在作法上即非常有弹性,在组织改造方面,变革幅度也相对很大。柴契尔政府之改革目标是将过去政府大小通包之治理模式,转变为尽量由民间承揽,策略上采取民营化及组织精简之作法,希望提高行政效率与服务品质,建立企业政府。其保守党政府在作法上是先推动国营事业民营化,大幅减少文官总数,接着政府效率小组在1988年之“续阶计划”推动下,将部份原先由中央主管部会负责之业务改由另外崭新之组织型态政署执行,在组织编制、人员进用及预算运用上,拥有更大自主,而政署制度于焉开始。
- ↑ 杨海坤.《当前关于行政法人问题的理论探讨》.《河北法学》.1991年第3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