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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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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并贯穿于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的全过程,体现并反映行政复议的客观规律、基本特点和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实质,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对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出的总体性、普遍性要求,是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违反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精髓。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基本依据,是《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有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以及公民权利被侵犯而受到损失时有权取得赔偿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我国行政复议宗旨中,而行政复议的宗旨又成为确立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指导思想。

  《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宗旨是,保障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最根本的,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基本原则所构成的完整体系的首要出发点,是“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行政复议环节的具体落实,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也正在于此。而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既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是为了在监督层面上落实宪法的规定。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特征[1]

  (一)法律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具有明确的法律性,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并由《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照此标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应当是那些不仅可以在行政复}义实践中直接引用作为判案根据,而且可以直接用来解释《行政复议法》分则部分的条文的具体含义的原则。行政复议中的一切活动,凡涉及到《行政复议法》分则部分的条文的适用及解释的,都必须与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保持高度一致,绝不能与之相冲突、相抵触,否则就是对条文的违法适用或无效解释。

  (二)客观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着眼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和需要,浓缩行政复议的规律和要求,在宪法、特别是《行政复议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内容,不包括学者根据法学理论归纳出来的内容。

  (三)指导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反映行政复议的精神实质,对《行政复议法》的具体条文既有统率作用,也有补充作用,能够普遍地指导行政复议活动。掌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灵活解决行政复议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在《行政复议法》对某些具体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处理。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体法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规定时,也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来解决。

  (四)稳定性。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性规范在行政复议领域的具体落实,是行政复议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构成行政复议制度整体框架的基本内容。由此决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必须在具有极强的概括性的同时,要有极大的稳定性。行政复议分则部分的条文可以应时修改,而作为行政复议制度基石的基本原则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既是法律稳定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复议制度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分类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制度,自然应遵守行政司法的一般原则,但由于行政复议又是一项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仲裁等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因此,在遵守行政司法一般原则的前提下,还必须根据行政复议自身的特点,抽象出具有特定内容、对行政复议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原则。

  根据以上关于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点的简要论述,结合我国《行政复议法》总则部分的具体规定,可以归纳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如下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便民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司法最终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作用[1]

  (一)帮助人们正确理解行政复议的本质和特点。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这种救济是通过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行政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实现的。同时,行政复议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健全运作能够充分发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全面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掌握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就能更好地理解行政复议的本质和特点,认识行政复议在社会生活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更好地发挥其在实现依法治国、推进行政法治中的作用。

  (二)帮助人们正确了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和区别,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存在着许多共同适用的原则。同时,二者又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在不同的系统、依据不同的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由行政复议机关适用行政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在司法系统内由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简便、灵活,更注重效率。行政复议也是在行政系统内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监督制度,其监督的范围比司法监督的范围要广泛。行政复议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但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能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这些不同点,又可以概括出行政复议具有的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全面审查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效率原则,便民原则等。掌握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可以从总体上区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从而更娴熟地运用这两种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防止和纠正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三)解决行政复议活动中的疑难问题,更好地指导行政复议活动。

  尽管《行政复议法》的公布施行,为行政复议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复议中必然会遇到许多现行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掌握了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就可以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较为合理地解决好这些问题。在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指导下的行政复议实践,又会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提供丰富的实践素材。

参考文献

  1. 1.0 1.1 郜风涛.行政复议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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