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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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直补全称粮食直接补贴,是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
原有补贴机制的缺陷
长期以来,国家一方面在生产环节领域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等投入,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在流通环节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在流通环节,国家每年都支付大量粮食补贴,支持粮食的收购和存储等,通过补贴流通环节间接地补贴农民,保护好农民利益。这种补贴方式与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粮食流通体制密切相关,对贯彻落实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稳定粮食生产与供求、缓解农民“卖粮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其弊端也日渐突出,主要是:
1.种粮农民难以完全享受到政策实惠。对流通环节进行补贴,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好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但通过补贴流通环节以补贴农民的做法,在操作上往往难以完全落实到位,政策容易打折扣。
2.财政补贴效率较低。国外经验表明,支持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政策,补贴效率相对较低。据经合组织测算,发达国家价格政策的补贴效率仅仅为25%,即补贴4元钱,农民得到的只有l元。我国在流通环节补贴效率也相对较低,结果国家花了钱,效果还不明显。
3.粮食流通不畅。我国传统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在促进粮食大幅增产的同时,也带来粮食的大量积压,使得顺畅流通和顺价销售陷入困境,迫使国家只能降价销售或不断调低保护价格水平,最终农民利益还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4.国有粮食企业缺乏改革压力和动力。实行粮食保护价政策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有贷款、库存有补贴、亏损就挂账”,对国家的政策依赖心理日益严重,躺在国家补贴身上,市场经济意识逐渐淡化。国家每年给予大量补贴,企业反而陷入亏损“黑洞”。
1.国外经验启示,探索建立粮食直补政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有效途径。农业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是必然趋势,受市场和资源条件等因素限制,农业生产效率滞后于第二、三产业,农村人口将大量进城务工就业,不愿继续从事种植业,这在全世界都是普遍的现象。国外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工业反哺农业,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让农民得到相当的比较效益,稳定种植。对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行补贴,农民能直接得到实惠,对贸易的扭曲作用小,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WT0规则要求。
2.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三农政策,需要尽快实施对种粮农民的直补。多年来,农民增收缓慢,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已经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尽快解决“三农”问题,我国政府对“三农”发展实行了“少取、多予、放活”的方针,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就是贯彻落实当时“多予”方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最便捷有效的渠道。
3.进一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需要尽快建立直补机制。粮食安全是我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体系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丰年谷贱,谷贱伤农,政府必须在保证粮食供应与稳定农民种粮收益之间,寻求平衡和良好的政策支点。政府对种粮农民给予直补,可以防止在丰收时谷贱伤农,保护好农民种粮合理稳定的收益,也有利于防止农民抛荒毁地,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这是国家为维持粮食安全必须支付的政策调控成本。
从2000年提出粮食直补的政策构想,到2004年全国实施,用了五个年头,先后经历了改革方案酝酿(2000-2001年)、试点(2002-2003年)和全面推广三个发展阶段。
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财政部开始酝酿研究粮食直补方案。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2001年3月24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完善粮改政策的建议》,提出了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实行对农民直补的初步设想,建议“完善粮改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一个简便的、农民看得见好处的,直接对农民的调控手段”。
2001年国务院28号文件同意进行粮食直补试点。在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指导下,2002年,安徽、吉林、湖南、湖北、河南、辽宁、内蒙古、江西、河北等粮食主产区进行了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对不同的补贴方式,选择不同的县区进行试点。2003年,安徽省在总结天长、来安两县(市)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试点。改革试点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也为后期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可以说,没有改革试点,直接全面实施粮食直补,当时很难被社会接受,也难以顺利开展。改革试点为后期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3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直补,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资金,主要用于对主产区种粮农民的补贴。2004年3月23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业及粮食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尽可能在春播之前兑现部分补贴资金,全部补贴资金要在上半年基本兑现到农户”的直补工作任务,粮食直补工作全面推广开来。
补贴原则
1、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
2、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
3、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
补贴方式
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兑付方式
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兑现直接补贴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不许采取直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也严禁抵扣其他任何税费。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
具体兑付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直接补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
- 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 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 自从2004年粮食直补制度全面推广以来,总体进行得比较顺利,得到了各个方面的认同和肯定。粮食直补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倒逼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定民心等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粮食直补制度的确立,较好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财政部对1809位农民的问卷调查看,有93%的农民对粮食直补政策表示“满意”,有5%的“较满意”,有99%的农民认为直补政策“提高”了种粮积极性。与原来的保护价收购政策相比,有95%的农民选择“更喜欢粮食直补政策”。
- 粮食直补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连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2004年我国粮食总产达到了9389亿斤,比2003年增产775亿斤;2005年粮食总产达到9680亿斤,在2004年基础上又增加291亿斤;2006年粮食总产9949多亿斤,比 2005年增产269亿斤。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 粮食直补制度的确立,理顺了几个重要关系。一是理顺了市场和价格的关系。由市场来决定价格,而不再由政府来定价。虽然国家出台了最低收购限价,但与粮食直补政策并不矛盾,相辅相成。二是理顺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以前的粮食企业基本是按政府的指令来行事,购销调存全部按政府计划进行。实行粮食直补,把好处直接给农民,这实际上是釜底抽薪的办法。企业不再靠政府的补贴过日子,入市经营,自负盈亏,政府的主要精力用于粮食宏观调控,管粮食总量平衡。三是理顺了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在原来体制不顺的情况下,政府通过中间环节补贴农民,很难真正让农民得到好处。粮食直补通过补贴存量的调整,建立了直补的新机制,花的钱不多,又理顺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
- 倒逼国有粮食企业加快改革步伐和“三老”问题的解决,初步实现了粮食风险基金良性循环实施粮食直补,是促进粮食企业改革的“倒逼机制”,粮食企业不能再完全躺在国家补贴上过日子,迫使其走向市场,加快改革。近几年,各地积极处理老粮、认真清理老账、妥善安置老人,成效明显。2006年,全国安排粮食直补资金142亿元,较上年增加10亿元,地方已不需要中央财政再继续借款支持,粮食风险基金基本上走上了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