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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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设计和归纳相同性质的税种而形成的税收系统。对税系及其组合以及各税系内部各税种的功能及协调等进行研究,有利于建立合理、科学的税制结构。
流转税系主要包括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它主要以生产、消费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为课税对象,一般实行比例税率。从总体上来说,具有以下功能:
1、它使国家财政收入均衡、及时、充裕可靠。流转税系从价计征,税基广,只要纳税人发生了应税生产经营行为,取得了商品销售收入成劳务收入,不论其成本高低与利润的盈亏,国家均能取得税金,从而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2、有利于调节消耗,鼓励储蓄。家庭、个人收入的支出不外乎消费和储蓄,用于消费方面的多,用于储蓄方面的必然减少:反之,用于消费方面的减少,用于储蓄方面的就必然增加。流转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一般引起物价水平升高,这就会使消费相应缩减,从而使储蓄增加。
3、可抑制奢侈消费。流转税可分别不同商品或劳务课以轻重不同的税,对于某些有害人体健康和社会利益的消费品(如烟、酒及易污染的产品)和奢侈品,政府可课以重税,这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限制这些商品的生产与消费,抑制奢侈之风。
4、能充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均衡稳定增长。通过对不同商品、不同行业设计不同税率,有利于调节生产、交换、分配,正确引导消费;对同一产品、同一行业,实行同等税负的政策,有利于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限制盲目生产、盲目发展;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激励措施,有利于体现国家对某些商品、行业、企业或地区实行优惠的扶持激励政策,引导投资。这些都能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5、征收容易,管理方便,节省费用。流转税一般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比财产税和所得税计算手续简单,易于征收。同时只向为数较少的企业厂商征收而不是向为数较多的个人征收,管理方便,可节省税务费用。
流转税系由不同税种所组成,其主要税种有不同的功能。
流转税系也并不十全十美,主要缺点有:实行比例税率,税负具有累退性;除增值税外,一般存在重复征税;对非计划价格的商品调节无力,无法适应社会经济情况及企业盈亏情况,且易转嫁。
通常所说的所得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指所得税系。所得税系包括各种所得税,诸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社会保险税等等。
所得税与其他税系相比较,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所得税是对人税,而非对物税。就所得税的课税对象而言,它是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包括货币所得与实物所得,对其课税就是取得纳税人的一部分所得。所得税的出发点是先将人列入征税范围,然后才对他们的所得征税,这与流转税系由物及人不同。
2、所得税为直接税。所得税是纯粹的直接税,它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予以课征的,税负由纳税人本身承担,一般不会发生转嫁。
3、所得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它的一条普遍原则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如果税率级次以及最高与最低税率确定恰当,就能更好地适用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以调节不同所有者的收入,做到税负公平。
4、所得税能实行源泉征收,能保证税款按时足额入库。
5、所得税能对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在税负上有所轻重。同时,所得税以纯所得为标准,对最低生活费和近亲抚养费给予免征或宽减,从而使得税负更加公平合理。
所得税的这些特点,使得它在二十世纪风靡全球,在一些国家里成为税制结构的中心,在多数发达国家中居于主要地位。
所得税系的功能主要有:
就性质而言,所得税是依照纳税者能力状况征收的,而且政府可根据需要适时地调整税率等,使该税系保持一定弹性;加之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税率,因此,所得税的首要功能在于贯彻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政策,抑制社会财富的过量私集,缩小贫富差距。其次是筹集财政收入功能;第三是能自动地熨平经济的波动,促进经济的稳定成长。最后是可以抑制消费、鼓励储蓄和投资。
所得税系中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和社会保险税,这些税种又各有其独特功能。
在现代税收体系中,财产税一般充当辅助税种。财产税按其存在的物质形态划分,可分为有形财产税和无形财产税;按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可分为生产性财产税和消费性财产税;按相对运动形态分,可分为动产税和不动产税;按课税对象划分,可分为一般财产税、财产收益税、财产增值税和财产转移税。
财产税具有两大特点:第一,财产税一般以土地、房屋为主要课税对象。财产税只能有选择地对某些财产,特别是易于控制的不动产课征。第二,财产税的税率一般较低,不同种类的财产可分设不同的税率。财产税的税额如使财产所有人纳税后的收益达不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或者使纳税人感到占有财产不如租入财产合算,就会使财产所有人出售财产或转为租入财产。财产税税率过高,也不利于财产税的征收管理,使隐瞒、转移、少报财产等现象趋于严重。
财产税的功能主要有:
1、有利于增加国家财产收入。以财产价值的收益为计税标准,税源充足;加之按财产价值课征,不受经常变动因素的影响,能保证国家收入稳定可靠。
2、有利于适当调节财产所有人的收入,防止财产过于集中,防止不劳而获,有利于促进生产和限制奢侈性消费。财产税对同样的财产,若价值相等则税额相同,因此对纳税人来说,取得收益高的财产其税负相应的要轻,取得的收益低的财产其税负就相应要高,这就使纳税人为了使税收负担相应减轻而把财产更多地用于生产,并努力经营来增加收益,而尽量减少将自己的财产用于本身奢侈性消费,以避免赋税课及财产本身的价值。
3、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不足。流转税不能对某些产品如不动产、继承财产进行课税,而所得税对不使用资本和财产又不能进行征收。因此,征收财产税可以拾遗补缺,发挥税制整体调节功能。
财产税主要税种有一般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
四、行为税
行为税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具有特殊的目的性。行为税的课税目的,有时主要不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为了限制某种行为,实行“寓禁于征”的政策。其课税对象不局限于对经济行为,还包活其他非经济行为。二是具有收入的不稳定性。行为税选作课税对象的某种特定行为,往往具有临时性或偶然性。三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行为税一般税源零星,收入不多,征收范围有限,征收管理困难,所以其设置和废止比较灵活,具有因地制宜的长处。当主体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不足时,就可以开征某些行为税来予以弥补;当这种调控任务完成以后,就可废止或停征。从征收管理方面看,特定行为税多作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管理。
行为税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1、可以适当地组织财政收入。行为税虽不象主体税那样有充足的收入来源,但它同样能为国家提供一定量的财政收入。特别是对地方政府来说,它有可能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
2、能促使税制更为完善。行为税往往是国家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补充税种,它具有“拾遗补缺”的特殊功能。是配合主体税种完善总体税制结构,发挥税收整体作用的配套税种。
3、有效地配合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政策,寓禁于征,限制、引导某些特定行为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转。这是行为税的最重要的功能。
税系理论的发展依据什么标准来设计和归纳税系,有不同主张,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税系理论。税系理论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及其先驱,主张根据课税主体(纳税人)的收入来源设计税系。如这一学派的创始人A.斯密从他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出发,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三个阶级(地主、资本家和工人)要按各自收入的比例平等地负担税收。因此他把税收归纳为三大税系:地租税系、利润税系和工资税系(见古典学派税收思想)。
主张按课税客体设计税系最有代表性的首推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A.H.G.瓦格纳。19世纪60~70年代,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阶段,社会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瓦格纳主张税收不仅要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而且还要纠正社会分配的不公。他认为资本、土地的收益负担能力强,应该多课税;劳动收入负担能力低,应该少课税;高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应多课税,一般消费品应少课税。据此,他按课税客体的不同,设计了三大税系:对土地和资本收益课征的收益税系,对工薪及劳动收入课征的所得税系和对各种消费品销售课征的消费税系。按课税客体设计税系,比按课税主体的收入来源设计税系是一个进步,可以更清楚地表明各种不同税收的社会作用(见社会政策学派税收思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凯恩斯主义关于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影响下,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干预的作用大大加强,税收也成为宏观调节的一个重要工具。相应地按课税客体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分布来设计税系就成为客观要求。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马斯格雷夫(Richard Abel Musgrave)提出的税系理论把税收归纳为两大系统:在货币资金运动过程中的课征;对财富持有与转移的课征。其中,关于按货币资金在个人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之间循环流动的不同方向和位置来说明税收的分布,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不同税收对经济的不同影响,从而更便于设计有利于宏观调控的税收体系(见凯恩斯主义税收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两方面看,都必须把握不同税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据此,也有人主张应按课税对象在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四个环节即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中的分布设计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