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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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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行政诉讼管辖的各类和内容,这对税务行政诉讼当然也是适用的。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凡是未经复议,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管辖所指向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三种特殊地域管辖:一是经过复议并改变原行为的案件;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提起诉讼;三是对不动产诉讼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3种情况。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二是移送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收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原告参加诉讼

  在税收等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管理相对人一方始终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行政诉讼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保障管理相对人充分、方便地行使诉权是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当然,也要便于被告参加诉讼。

  二、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既便于人民法院勘验现场、核实证据、查明案情及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拥有一定职权的国家税务机关。在确定管辖时,应尽可能地有助于排除或减轻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有关诉讼管辖的事项复杂、多变,很多情况在立法时难以预料。单有法定管辖,不足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情况。因此,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方式。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税收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某些特殊案件,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实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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