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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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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管辖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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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的实质,是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相应地,案件也发生转移。管辖权转移是由上级法院控制的、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1]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1]

  1.由下向上转移

  管辖权由下向上转移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提审”。《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据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认为由自己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决定将案件上调至本院审理;第二,“请审”。《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下级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经上级法院同意将案件上调至上级法院审理。

  2.由上向下转移

  管辖权由上向下转移简称“交审”。《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对本院管辖的案件,如果认为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决定将案件下放至下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体现了管辖权问题上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管辖的确定,首先应遵守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只有在遇有特殊情况时,才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通过管辖权转移,能更好地调节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关系,更好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2]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1)移转的内容不同。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移转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辖权。

  (2)发生的法院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补充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而移送管辖除涉及级别管辖的情况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问进行的,是落实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

  (3)是否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决定不同。依照管辖权转移,当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下级人民法院必须执行,这是审级制度和权限所决定的;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须报上级人民法院准许,下级人民法院没有决定权。而移送管辖通常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不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我国现行管辖权转移的规定[3]

  (1)《民事诉讼法》

  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他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司法解释

  1996年5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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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季秀平.民事诉讼法简明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1
  2. 杨秀清.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4
  3. 毕玉谦,谭秋桂,杨路.民事诉讼研究与立法论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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