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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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Soci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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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是指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从运行意义上,“社会治理”实际是指“治理社会”。或者换言之,所谓“社会治理”,就是特定的治理主体对于社会实施的管理。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不仅仅是概念上的变化,而且蕴含着理念、方法、手段和制度等多个层面的深刻变革。
社会治理是一种导致公共理想的社会和经济效果的治理模式。社会治理理论是西方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一系列的价值、政策和制度,通过这些,一个社会可以来管理它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进程。社会治理是一个国家开发经济和社会资源过程中实施管理的方式,它同时也是制定和实施决策的过程。社会治理还被界定为限制和激励个人和组织的规则、制度和实践的框架。所以,治理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也包括多元角色的互动。由于西方国家治理理论奉行社会中心主义和公民个人本位,因此,理性经济人的社会自我治理,在理论逻辑上构成了西方国家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在特定意义上可以认为,西方国家的治理理论,本质上即是理性经济人为基础的社会自我治理理论。“如果说19世纪至20世纪之交的改革家们倡导建立最大限度的中央控制和高效率的组织机构的话,那么21世纪的改革家们则将今天的创新视为是一个以公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的复兴实验过程。”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治理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
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关系[1]
“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区别集中在三个方面:
- 覆盖的范围不同,“社会管理”在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无所不包,涵盖的领域过于宽泛,在实践中不容易把握、很难界定;“社会治理”则聚焦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
- “社会治理”相比于“社会管理”,更突出地强调“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参与”,强调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
- “社会治理”更加强调制度建设,特别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体系可以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研究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与合作方式。
社会治理和其他治理的关系[2]
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这一本质联系,规定了它们具有质性的共相,主要在于:
第一,治理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都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确立和巩固的前提下,领导人民进行的治理活动,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执政行为的实际体现,都是在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总体格局中运行治权的活动。因此,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都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治理的根本出发点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属性和人民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规定,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都是在运行和发展过程意义上稳步实现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政治的政道本质,由此达成人民民主政治与国家有效治理的辩证统一。
第三,治理共同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战略的实际途径,因此也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任务,要求以法治思维运行治权,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显然,这其中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恰恰分别对应着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鲜明地显示了多种治理共同遵循的基本方略。
第四,治理具有共同的目标指向。在价值层面,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目标都在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层面,培育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
在制度层面,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目标都指向于,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破除一切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创新释放生产力和社会活力的体制机制,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