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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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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是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用社会保障基金购买国家政策和法律许可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或实际资产,以期获得适当预期收益的基金运用行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投资,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对于克服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压力,加快社会保障基金与金融市场互动,减少财政负担,协调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特点[1]

  社会保障基金是一项有特定来源和特定用途的专门基金,因而其投资也有其显著的特点。

  1.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限定性

  一般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投资结构、投资区域、投资数额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选择的余地。但在这些方面,国家往往会给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做出特殊的限制性规定。如一些国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仅可以存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不能投资企业债券股票不动产等。一些国家除对投资方式做出限定外,还对基金投放于不同方式上的数额或比例做出规定。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政策限定也不同。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由于经济条件的变化,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限定也是变动的。一般而言,如果资本市场不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水平较低,政府限制性的规定就会比较多;相反,如果资本市场发达、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水平高,则可以相对减少投资限制。

  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也有具体规定。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和间接投资。

  2.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税收优惠性

  增加社会保障基金供给,除向受益者征缴外,无外乎两条基本途径:一是增加财政补助,如果财政在其他方面的支出不能压缩,就必须增加税收;二是通过投资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与一般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的用途不同,它不直接用于分配,而是并入到社会保障基金中去,以增强基金实力。因此,如果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征税,就会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增长。如果一方面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另一方面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补助,只能徒增管理成本。因此,允许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国家都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不征所得税

  3.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长期性

  与一般性的投资基金相比,社会保障基金不仅具有集合性,而且具有稳定性和积累性。社会保障基金基金的收支分为两个阶段,即缴费积累阶段和支付使用阶段。职工在职期间其单位和职工本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待符合条件时才能按标准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先缴费,后使用,两者在时间上的分离,使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形成沉淀,也就有了投资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制完全积累制的情况下,其基金储存积累期最多可长达近40年。这样,长期沉淀的社会保障基金就可以进行长期的投资,并且可以用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而可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原则[2]

  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公益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其投资与其他基金投资的不同。一般而言,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预期收益应该建立在无风险或者尽可能低风险的基础之上,当高利润与安全性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安全性。这就使投资项目的选择要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进行。

  2.收益性原则

  收益性原则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必须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且以增值为目标。因此社会保障基金应注重长期投资,不进行短期的、风险较大的投资。在考虑盈利性的同时,还应兼顾其投资的社会效益,使其投资项目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发挥社会经济的最大效用。

  3.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即投资在不发生价值损失条件下的变现能力。由于支付保险金或保险费用的需要,投资必须能够迅速地融通、变现和周转,而不能发生基金支付的中断和迟延。,为此应该限定不同基金投资方式的比例,根据社会保障不同项目的特点来协调搭配投资期限,使基金投资在应付日常支出的前提之下充分发挥效益。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渠道[2]

  从世界范围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资渠道有银行储蓄存款生息、有价证券的投资、不动产投资、投资于生产与流通领域、委托金融机构投资、向被保险人提供信贷和投资于国际资本市场

  近几年来,我国面对保值增值的压力,开始谋求拓展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渠道。2001年12月,财政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25条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有价证券。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仍然比较有限。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方式[3]

  (1)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就是社会保障基金专管部门把社会保障基金全部或者部分存人国家或地方银行,以取得一定利息的投资形式。这种投资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安全可靠,投资无风险,基金收益率等于银行存款利息率,收益稳定而且有保证。同时,操作简便,没有复杂的运作过程。其缺点主要是当银行存款利率低于物价上涨指数时,基金就会面临贬值的风险。同时,即使银行存款利率高于物价上涨指数,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其收益率也是偏低的。因而,这是一种保守型的投资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也规定了基金用于储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已不把它作为基金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

  (2)投资于国债国债可分为中期国债长期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因而安全性极高。在发达国家,养老基金购买国债非常普遍,而且在资产配置中也占有相当比例,可见在合理的资产配置中存在一部分安全性很高的国债是很有必要的。

  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国家,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公债的比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中的养老、伤残、遗属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全部都必须用于购买政府债券。发展中国家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债的做法也很普遍。例如,智利政府于1985年后放宽资产配置的限制,允许基金投资于收益率较高的资产,但政府债券在资产配置中的比重始终高达约40%,而股票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已从最初的5%上升到2005年的23.25%,这表明智利养老基金对股票的加大投资并非以减少政府债券为前提,国债仍然是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从我国的情况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国债曾经是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工具(相对银行存款),但随着利率体系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国债利率与银行定期利率之间的差距逐渐减小,投资收益率也呈下降趋势;此外,国债的实际收益率低于工资增长率。因此,如果社会保障基金持有的国债比重过高,也将面临较高的替代率风险,对于正处于成长阶段的社会保障基金来说,国债比重控制在40%以下较为合适。

  (3)投资于不动产。投资于不动产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把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购买或建造房地产不动产投资在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保证有较高的盈利率,安全性也有保证。但由于不动产投资周期长,流动性差,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随时支付,同时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这方面投资的比重都比较低。只有个别拉丁美洲国家为避免高通货膨胀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利影响,才将社会保障投资基金的一半以上用于不动产投资,而且主要用于修建医院、公寓等。

  (4)投资于公司债券和股票。投资于公司债券和股票是指社社会保障:理论制度实践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把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购买公司债券和股票的投资行为。公司债券和股票一般盈利率较高,也比较稳定。股票价格虽然变动性较大,常常难以预测,但在金融市场健全的条件下,股票的变现能力强,可以抵消一定的风险j所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公司债券和股票,在尽可能降低风险的情况下,比投资于其他方面获利更大。正因为如此,美国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允许社会保险基金用于风险投资;新加坡政府不仅允许中央公积金局购买公司债券、公共汽车公司股票,而且还允许社会保障基金向海外投资;菲律宾政府也允许用社会保障基金向私人企业投资,向投保人贷款。我国从2002年10月开始,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按批准的比例交给投资基金,通过投资基金再进入证券市场。实行的结果现在反映投资收益还是比较好的,2002--2004年平均回报率达到10.52%。

  (5)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直接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工商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参与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投资行为。这是一种直接的、风险型的投资。这种投资是把基金作为资本直接投入生产流通领域,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报酬。由于这种投资风险较大,需要有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项目评估,以保障其投资的安全性。有些国家为规避风险,还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这种投资的最高限额,如英国规定只能把社会保障基金的5%,最多不超过10%投资于某种实业。

  (6)发放贷款发放贷款也称为间接投资,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获取盈利的投资行为。发放的贷款用于受保人中的低收入者和中等收人者购买和建造房屋使用,也为受保人及其家属提供其他消费性服务。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注意的问题[1]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投资体制尚不完善,资本市场还不健全且动荡不安,金融风险较大。因此,有关专家建议我国在进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分散风险,在此基础上对投资方式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选择好的投资方式

  选择投资方式时,一方面要求投资风险要小,另一方面要求有稳定和可靠的投资回报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产业化的方式,比如向公路交通、能源建设等方面投资。这样,既可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也可以从建成的项目中获得较为稳定的高回报。为降低风险和增强资产的流动性,仍然可以把购买国债作为一个重要的投资方式

  (二)进行充分的投资预测

  在确定投资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地、尽可能完全地掌握市场信息,进行充分预测,不仅要预测投资的回报情况,还要充分考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的资产易于变现。

  (三)确定好的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效果,因此,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过程中要选择好的投资主体。好的投资主体的具体标准包括:信誉良好,经营管理有特色,投资人员是有专门知识的投资专家,有良好的发展前途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正处在资金存量构造阶段,可以考虑由政府出面选择一些机构,并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以促进投资主体的成长。

  (四)实行科学的投资组合

  不同的投资方式各有优缺点。为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提高投资的收益率,可以对不同的投资方式按其优缺点进行适当组合,从而在投资运营过程中把收益性和安全性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国家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过认真研究,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于2001年12月20日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该暂行办法指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形式,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同时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lo%。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2)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3)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这样规定,是我国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方式及其资产组合方式的选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的好转,其投资方式和资产组合方式将根据新的经济形势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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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阮凤英.社会保障通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
  2. 2.0 2.1 张霞,骆福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03
  3. 于凌云.社会保障:理论 制度 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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