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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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利用是指在产业技术创新、转移和扩散过程中,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所有者或依法有权处分的组织和个人应用知识产权,谋求或取得相应的竞争优势或收益的过程。[1]
知识产权利用是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它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利用和他人利用。本人利用主要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直接实施知识产权,以及消极间接实施知识产权、禁止他人侵权使用,保持合法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垄断利润。他人利用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出资、信托、拍卖、质押、商业特许经营、捐赠、强制执行、破产处分等等,其中许可和转让是知识产权最主要、最基本的利用方式。[2]
知识产权利用的主体及方式[3]
- 1.知识产权人的利用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是通过拥有知识产权的支配权来实现的。
(1)自我实施。自己申请商标注册而在生产、服务中实际使用,将自己的专利技术运用到自己的产品生产中,自己发表作品等,都是自我实施知识产权的表现。通过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实施,知识产品在社会中得以传播,社会大众也就获得了带有知识产权的相应商品或服务。
(2)转让。作为私权,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所有人可将其财产权全部或者一部分甚至在确定一定的时间内转让给受让人。由于著作权具有人身、财产的双重属性,因此著作权的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权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不能转让。
(3)授权使用。授权使用又称为许可使用,国际上又称为许可证贸易,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知识产权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能许可他人利用的法律行为。通常,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受许可方签订许可合同,向受许可方收取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由于创作活动逐渐演变成了职业创作者的专门行为,获得权利者不一定具备自己实施的工业条件,因此催生了创作活动获得知识产权,通过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来获取利益的方式。
(4)设定信托。专业化创作与职业化管理,凸显了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过程。在“凡事皆可信托”的普通法思想影响下,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知识产权,按照约定之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知识产权信托现象也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在著作权领域,集体管理就是一种典型的信托管理方式。
(5)设定质权。将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当债务到期不能履行时,质押权人可要求将知识产权通过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质押权人对其所得款项有优先的受偿权。知识产权可设定质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应有的性质。
- 2.社会大众的利用
(1)合理使用。这是依据法律规定,他人不必征得知识产权人的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知识产品的制度性安排。
无论是“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还是“使用者权利说”,合理使用制度设置,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而实现促进文化传播和实现人类文明共享之目的。
尽管在著作权法中有专门的合理使用之规定,在专利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而在商标法中往往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授予社会大众非商业性的合理使用权利,是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利益平衡的应有之义。
合理与否,应综合三个方面加以衡量:一是知识传播的客观需要,二是对知识产权人商业利益实现之影响,三是社会大众分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利益平衡。诚然,不同的国家以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合理范围的界定可能并不完全一致。
(2)法定许可。这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已经公知的知识产品,可不经知识产权人同意但必须支付费用而使用的制度性安排。法定许可出现在著作权领域。从作品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表的现实,可以推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入公用领域,允许他人使用,从而促进作品传播的本意。因此,任何人进一步传播作品的使用,是符合著作权人本意的,只是在使用其作品时应当向著作权人付费,而费用标准和具体的支付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来议定。
(3)强制许可。这是在特定的条件下,由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强行许可他人使用,使用者向知识产权人支付费用的制度性安排。在专利制度中和著作权制度中,强制许可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性安排被保留下来。强制许可具有法定许可的替代功能,是在普适性法定许可制度之外的一种特殊性法定程序许可,也是对知识产权最底线的限制。
知识产权利用的意义[3]
权利的确认和授予并非为了授权而授权,权利人也不会仅仅满足于形式上拥有某项权利。权利的静态支配之确认和动态的流转之利用,构成了财产权的两大部分,因而就有了传统民法中的物权法及合同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利用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知识产权的利用,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
- 1.实现知识财产权的价值
所有权不能自己实现其价值,它要通过权利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具体权能之转换来体现。知识产品不可能自行传播开来,更不可能自己走到市场中去交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之标的通过特定的形式传播开来,并得到相应的对价,不但满足了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也促使知识产权向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转换。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授权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或者科技发达程度的标志,但却不是绝对唯一的标志,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率,则是深层次反映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发展影响的一个量值标准。
- 2.维系创造者、传播者与社会大众利益平衡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支配权仅仅反映知识产权在其所有权人手中的状况,这不仅包括权利人的利用,也包括社会大众合法、合理的利用。任何权利的保护都不是绝对的,在保护专有权利的同时,一项知识产品能否充分地被社会大众合法、合理地运用,也涉及知识产品的传播和生命力。
知识产品通过利用,创造者享有所有权,传播者享有传播劳动过程中应有的权利,社会大众享有因知识产品传播而得到的收益,各自从动态的角度来实现利益平衡。知识产品的利用表面上体现出权利人与知识产品之间的关系,而实质上反映了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 3.权利保护中的时间限制促使其价值的体现
知识产品的创造目的,在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同时使创作者和传播者得到相应的回报。知识产权的享有必须付出一定的对价,该对价不仅表现于创作、设计活动的前提投入上,也表现在维持该权利有效性的费用支出(如商标注册费、专利维持费等)上。作为一种私权在向社会公用领域转化的过程中,一定时间的垄断是以相应的对价为交换条件的。因此,在权利保护期限内,要维持权利的排他性就需要有相关费用的承担来体现,充分行使权利才可能实现所有权的“收益”之权能,而不至于使知识产权成为权利人的“负资产”。权利一利用一效益一再拥有其他新的权利,这样的互动和进入良性循环,才是知识产权制度应有之义。
在有效的时间内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是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新要求。
各国促进知识产权利用的具体战略措施[4]
- 一、日本
近年来,日本为促进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如:《促进大学向产业界转让技术法》(1998年)、《重振经济特别措施法》(1999年)、《;bng虽工业和竞争力法》(2000年)。《促进大学向产业界转让技术法>>规定,应鼓励由政府投资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向私人转让。2001年已经有1530个此类项目进行了转让。日本政府还大力推动建立技术许可机构,并对这类机构提供资助。根据日本《促进大学向产业界转让技术法》,已被认定的技术许可机构可获得政府资助,资助率为67%,现在日本政府每年向这类机构提供2000万日元的资助。至2002年7月底,获得政府资助的技术许可机构共有27家。已被认定的技术询:可机构还可以免费使用国立大学的设备。为了活跃专利技术市场,日本政府创建了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市场。1997年起日本通产省的地区厅每年都举办专利许可交易会。在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市场中,日本工业产权信息中心(NCIPl)为技术转让做了大量工作,2001年起由它促成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的数量逐年增加。日本国家工业产权中心(NCIPl)和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1PDI。)分别向产业界和投资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技术信息,它们的数据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技术拥有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代理人、可供转让的专利技术等各种信息。日本的技术中介代理机构在技术转让中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日本向美国和欧洲的许多技术转让项目能够取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都归功于日本的技术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
- 二、美国
美国政府为了提高科研成果商品化的比例,增强国际竞争力,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快实验室、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向社会和产业界转让,同时建立了全国性的技术转让服务网络,将联邦政府所属科研机构开发的、有工业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这个网站上公布,供社会和企业界查询。该网站主要由美国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1”FC)以及6个地区性的技术转让中心组成,此外还包括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在各地的研究中心的技术转让办公室、航天航空信息中心、国家航空航天局技术应用大队、国家航空航天局计算机软件管理信息中心、地球数据分析中心等部门。该网站1992年7月起开始运行,至1994年年底的两年半时间里已经为全国5000多个用户提供了技术信息服务。
美国促进实施技术转让的主要机构有:①美国国家技术转让中心及分布在各地的地区技术转让中心;②美国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FLC)。
1.国家技术转让中心
国家技术转让中心成立于1992年5月,总部设在西弗吉尼亚州的惠灵(Wheeling),经费来自于国家航空航天局和联邦政府各有关部门。国家技术转让中心下属的、分布在各地的地区技术转让中心共有6个。国家技术转让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把联邦政府资助的国家实验室、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迅速推向社会和工业界,使之尽快产品化。促进实施技术转让采取的方法主要包括:①牵线搭桥,即帮助技术成果需求者与国家技术转让中心网站中的研究机构取得联系;②网络信息服务,将700多家国家实验室、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有关科研成果的信息传递给技术成果需求者;③专题培训服务,由国家技术转让中心的培训与经济发展部提供关于技术转让、专利许可、工业推广计划等方面的专题培训;④印制散发技术转让出版物,国家技术转让中心的出版部门向企业、投资者、律师、会计师等各界人士提供上述出版物。
2.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
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是一个由联邦实验室及其上级部门组成的全国性网络组织,其宗旨是加速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成果向国民经济的渗透。主要作用是:①为联邦实验室的有关人员提供技术转让信息与经验的交流场所;②为潜在的合作伙伴提供信息咨询;③组织联邦政府内有关人士就技术转让的政策、法律进行研讨。
- 三、韩国
韩国在促进知识产权许可和技术转让方面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为专利技术的转让和产业化提供财政支持。2003年韩国资源产业部为了加强对专利技术的开发、转让、产业化的扶植,投入了1471亿韩元支持专利事业。扶植资金包括:①融资l215亿韩元,用于中小企业创业、工业技术开发中的专利项目开发及产业化、工业技术开发中的设汁项目;②拨款204亿韩元,用于新技术创业、设计革新、商品开发、新技术成果转化、帮助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帮助中小企业技术转让与技术评估;③中小企业专利事业补助金32亿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