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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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权私力救济[1]
力救济物权私是指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力量通过实施自卫、自助行为保护被侵害的物权。
物权私力救济的概念解读[2]
在民法学界,学者对私力救济概念的界定有不同的表达。江平先生认为,私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嘲佟柔先生认为.私力救济是权利人未借助国家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合法行为。《法学词典》则认为。私力救济亦称自力救济.指行为人凭个人力量保全自己权利的行为。权利受侵害应请求政府保护.但如情事紧迫.非对他人自由或财产直接施以拘束、扣押或毁损不能达到保全目的,法律允许权利人自力救济。
所以.物权私力救济概念的内涵在外观样态上应当体现私力救济概念的一般意蕴.同时应凸显自身的底蕴和个性。因此,物权私力救济概念的应有之义应当是也不得不是物权人于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以自己或他人的私力维护或恢复物权的完满支配状态。
物权私力救济概念的法律构成应当是对各种具体的物权私力救济方式和手段的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在一般意义下.物权私力救济概念的法律构成通常应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其中主观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意图要件和目的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起因要件、对象要件和手段要件。主体要件是指物权纠纷当事人,包括物权人、物权人的亲属、团体或者有关组织的职工、保安等:意图要件是指物权人意识到自己的物权或他人的物权已经或者将要遭受不法侵害或者紧急危险.为了保护自己物权或他人物权.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或者将要发
生的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的心理态度:目的要件是指实现、保障或恢复物权的完满支配状态;起因要件是指物权人自己的物权或他人的物权已经或者将要遭受的不法侵害:对象要件是指物权私力救济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手段要件是指物权人为保护物权,维护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对物权侵害者人身、财产所实施的各种救济手段、方式等要素的统一。
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私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卫和自力取回。其中,自力防卫是指物权人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依据自力予以防御甚至打击;自力取回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非法侵夺后,以强力当场或就地追踪取回。
私力救济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市民社会普遍采取的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作为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私力救济自身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很容易导致社会混乱。因此,由国家提供公力救济,以代替私力救济,逐渐成为了一切文明国家普遍采取的社会治理方式。随着国家公力救济的不断深化、普遍化,私力救济开始逐步退出物权保护的历史舞台。但应看到,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权利保护方式具有救济及时、维权成本低等显著优势,这恰好弥补了公力救济在这些方面的不足。因而直至今日,私力救济在法律制度中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重要而有益的补充。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在公力救济之外承认权利人在特定条件下的私力救济。《德国民法典》第227~22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49-151条都规定了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这两种私力救济方式。鉴于自卫行为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而自助行为的法律规定目前在我国还属空白,值得探讨。
德国民法典对自助行为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为达成自助目的,押收、破坏或毁损他人之物,或为自助之目的,拘束有逃亡之虞之义务人,或义务人就其应容耐之行为予以抵抗,而以行为排除其抵抗者,若因不能及时请求官署援助,且非及时为之,则请求权不能实行或其实行有困难者,不为违法。”
《德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了自助的限度:“1.自助不得逾越防止危险的必要程度;2.对财产的扣押,若非实施强制执行者,即应请求保全财物的假扣押;3.对债务人的扣留,尚未释放时,应立即将债务人带往扣留所在地的初级法院请求对人身保全的假拘留;4.申请扣押迟延或被驳回时,应立即返还扣押物,释放被扣留的人。”
《德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了错误的自助:“因误认存在阻却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为第229条所列的行为者,其错误即使非出于过失,仍应对他方负损害赔偿之责。”《德国民法典》第859条、第860条专门规定了占有人的自助权。第859条规定:“1.占有人可以强力抗拒暴力。2.以暴力取走占有人的动产的,占有人可以强力向当场遭遇的或追踪的行为人重新取回动产。3.向土地的占有人以暴力侵夺占有的,占有人可以在侵夺后立即排除行为人重新夺取占有……”第860条规定:“依第855条为占有人行使事实上管领的人(占有辅助人),也有权行使依第859条享有的权利。”另外,民法典在其他地方还规定了特别自助行为,如出租人的特别留置权等。
除此之外,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也确立了自助行为制度,如《瑞士债务法》第52条、《泰国民法》第194条、《奥地利民法》第 19条。法国、日本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均予以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第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卫行为,但对自助行为却没有规定。借鉴上述《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未来民法典对自助行为应予承认并明确加以规定。立法模式应在“总则”编中对自助行为作出一般规定,然后在物权编等分则中作出适用于物权的特别规定,以使我国的自助行为制度更为完善。
物权私力救济的功能性价值[2]
2、物权私力救济能够保障当事人双方和谐关系的养成和恢复。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物权私力救济也不例外,它同样存在着有限性和缺憾性。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物权私力救济更能够消除争议双方的对立情绪.并在和谐的气氛中促使物权纷争的非对抗性消解。但是在双方非合意的情形下以及某些合意的场景中.物权私力救济则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产生较强的负社会效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