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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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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此种担保物权只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当然发生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主要有留置权法定优先权法定抵押权[1]

  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是基于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所发生的费用,故而又被称之为“费用性担保物权”。[2]

法定担保物权的内容[1]

  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保护特定债权的作用,因为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大都是因债权人对标的物施以劳务、技术或者供给材料、保全该标的物或者增加其价值,法律为维护公平特用担保物权予以特别保障。因生活中法定担保物权人常对标的物支出一定的费用,故学理上又称之为“费用性担保物权”。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就价款对承包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就是因为承包人对承包工程付出了劳动和金钱为对其特别保护而设。

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3]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担保物权成立的要件不同,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领域有别。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效力。一般认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例如,《海商法》上规定的对船舶的各种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1]适用该原则的情形包括:抵押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的情形;留置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且留置物所有人为抵押人的情形;质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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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07.
  2. 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3.
  3.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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