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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性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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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留置性担保物权[1]

  留置性担保物权又称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价值较为高的财产,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如留置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的缺陷

  留置性担保物权的缺陷在于:不能使物的利用最大化,造成物质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2]

  留置性担保物权通常是人们为了满足生活上的临时需要而存在的,但因必须将担保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致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法对它为使用、收益,企业经营者运用它的情况较少。反之,清偿性担保物权场合,担保人可继续使用并收益担保物,物尽其用,也免去了债权人的保管之累,最符合企业经营理念,故为企业经营者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代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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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郑云瑞著.物权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1.
  2.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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