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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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增值额是指税法中所规定的据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值额。
早期增值概念的提出是为了缓解劳资矛盾,而将劳动者与所有者置于同一层次进行分配,也便于对劳动者按照增值额的多少进行绩效评估。但更深一步来看,主要是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现在企业价值增值的源泉不仅仅是财务资本,企业越来越依赖于财务报表以外的非财务因素,比如企业的商誉、各种专利技术,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重要资源.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也就是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增值额和利润两个既不相同又有联系的收益概念。利润是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将上缴国家的税利以及职工工资、债权人利息都作为费用进行扣除,利润的多少代表了业主的权益。而按照增值额的定义,增值额是根据以下步骤得出的:
此处的增值额为增值净额,它考虑了折旧的因素,但是折旧有人为因素影响。因此有时候人们会采用增值毛额,也就是不扣除折旧的增值额。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利润中则把职工工资作为成本项目扣除,利润最大化强调的是业主的收益最大,这是从业主的角度来考虑的。而增值额中不但包含了所有者的利润还包含了职工的工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而征收的各种税项以及债权人的利息等,因此涵盖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是对利润范畴的扩大。
各国的增值税法规中所规定的增值额与理论上的增值额并不完全一致。为有别于理论上的增值额,将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增值额称为法定增值额。各国的增值税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法定增值额又是根据销售全部扣除购进商品成本之后的差额确定的。对购进商品成本,各国都界定了具体范围,可称之为法定扣除额。法定扣除额一般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流动资产的外购价款,但是杏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各国的规定则不尽相同,增值税也因此而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消费型增值税,即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允许一次性扣除。其课税依据仅限于消费资料,具有鼓励投资的作用,故称消费型。
2、收入型增值税,即对外购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当期折旧部分的已纳税额,从整个社会来看,增值部分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收入型。
3、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进行抵扣,社会整体的课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生产型。
按照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额一次全部扣除。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
1.对购固定资产扣除范围不同
2.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