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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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在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可以说是与中国期货市场一起诞生的,并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而发展,最初称之为居间人,现在行业内也仍然普遍采用这一称呼。在中国期货业发展初期,外盘期货盛行,由于当时的许多期货公司均有港资背景,因此市场开发的模式受到港台期货证券业居间人制度的影响。港台培训师在内地招聘员工,经过培训,让他们去开发客户,这就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居间人。在此后的10多年中,居间人一直活跃在我国期货市场上,这充分说明居间人有一定的生命力,中国的期货业需要这样一个群体。
居间人最早从国外“泊”来的时候,是衔接期货公司和客户的中介,居间人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员工,具备市场开发和指导客户能力,接受公司的管理,享有公司薪金及福利;同时其作为客户的授权人,根据客户的授权程度不同,代替客户下单、签单或资金调拨,可与客户协议获利分成或劳务分红。很明显,在我国当时的市场环境下,这种概念的居间人带来的问题也很多。因此,国外居间人的概念在局部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中国特色的居间人。中国特色的居间人是一个独立的群体,目前国家对其身份也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居间人也独立于期货公司员工编制之外,不算公司员工。
从期货公司目前的状况来看,居间人是作为期货公司市场开发人员的形式出现的,还有一部分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居间人则以操盘手的身份出现。不管以何种面目出现,他们都不是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式员工,没有养老保险和各种福利,只是象征性地拿些底薪,从500元到800元不等,个别资金量大的居间人,底薪可能会高一些。但其收入的重要来源还是根据其成交量收取期货经纪公司的佣金返还。另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也是松散型的,没有什么正规全套的制度约束。居间人来不来上班,什么时候上班都是自由的。居间人的佣金收入也是很自由的,甚至于每个人的佣金标准也不一样。而且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之间普遍没有正式的聘用关系,一般都不签订居间合同,因此其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期货居间人是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1、对期货公司而言,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从而达到扩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续费收入的目的;同时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约了有限的场地资源;此外,居间人只是象征性地拿一点底薪,其收入与其手续费直接挂钩,为期货公司节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在当前期期货经纪业务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期货公司也不会轻易拒绝现成的客户。
2、期货市场具有以小博大、高收益的特点,但期货交易专业性很强、期货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而客户或者说投资者时间精力有限,他们也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或者代理他们进行期货交易理财,此外我国期货管理规章禁止期货公司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即禁止全权委托,使得期货投资者只能面向社会寻找能够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士,形成了很大的市场需求。从这两方面来看,有需求必然就有市场,在我国期货市场逐步发展的今天,期货居间人是推动期货市场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这个群体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同时又给期货市场带来诸多矛盾。
期货市场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专业性强,许多投资者不甚了解,如果只有期货经纪公司去宣传、开发市场,力量远远不够。期货居间人伴随着市场的需求应运而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宣传期货市场,树立期货公司的品牌形象。居间人的首要任务是让投资者了解、认识期货市场的功能,同时推销所签约的期货公司的品牌。
2、利用自身的资源网络开发客户。期货居间人幅射面广,可以形成市场开发网络,为期货公司提供大量的客户资源。
3、服务广大客户。由于投资者有不同的需求,期货居间人与客户联系密切,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投资者提供信息等咨询服务。
1、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离不开居间人。离开居间人,期货公司就等于离开了营销重要的“一条腿”。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一环,期货公司对一定数量的居间人进行培养和管理后,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对客户进行一对一的辅导,从而达到扩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续费收入的目的。
2、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对客户进行集中代理,这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省了公司的人力和物力。同时,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也节约了有限的场地资源,从而大大降低了期货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场地成本。
3、期货公司给居间人只是象征性地支付一点底薪,其收入与其手续费直接挂钩,可以为期货公司节省不小的人力成本。
4、期货公司可以通过居间人带来现成的客户。一些居间人在市场中多年,手头已有一定的客户,尽管居间人可能会将客户作为与期货公司谈判的筹码,但在期货经纪业务竞争激烈的今天,谁也不会拒绝现成的客户。
不可否认,居间人存在的问题也很多。据统计,期货公司80%的问题是由居间人引起的,其中有些问题甚至会给期货公司带来致命的影响。
1、由于居间人只是象征性地拿一点底薪,其收入与其手续费直接挂钩,因此受利益驱动,很多居间人就会不计后果地拼命炒单。居间人的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某个期货公司的声誉,而且还会扭曲整个期货行业的形象。
2、由于居间人道德品质的难以把握性,可能会出现居间人欺骗客户的种种不良行为,如大幅度提高手续费、拿客户的钱不入账等等,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官司当中。有的甚至出现居间人和客户联手状告期货公司,使期货公司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3、由于居间人是与客户保持直接联系,很多居间人把客户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以客户为条件向公司谈要求,稍不如意,就以跳槽相威胁,而居间人的离职或跳槽势必会造成公司客户的流失。
4、在居间人的管理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容易造成内耗,影响客户的开发,而且居间人的大量流动也可能使期货公司的经营机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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