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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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合同(contract of b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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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互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如三角互换。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标的物转移交付对方的义务。因此,互易是双务、有偿合同。
互易分为一般互易和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又分为单纯互易和价值互易。单纯互易就是当事人以一物换另一物,不考虑两物的价值是否对等;价值互易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一物换取对方价值相当的另一物,这类似于两个买卖,其价款相互抵销。有的时候在互易时的两物价值不相当,双方约定互易的同时由一方向另一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两物的差价,这就是所说的补足价金的互易。
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互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而达成的协议。互易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以物进行交换,任何一方都要向对方提供交付货物,并接受对方的货物。
互易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以物易物的合同;(2)转移财产的合同;(3)等价有偿、双务合同。
互易合同的主体就是签订互易合同,并进行财产交换的当事人。互易合同的主体与买卖合同的主体一样,应当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标的物,并都应依法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互易合同的客体是双方进行交换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指除金钱以外的实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不作为互易合同的客体。互易合同的客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
互易合同的内容是指互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既为买受人又为出卖人,因此其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向对方交货的义务,同时享有接受对方交付货物的权利。
从以上互易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主体、客体和内容来看,易货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是买受人,又是出卖人,因此在互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现代法上,互易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互易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其效力准用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互易合同当事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 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当事人相互对其应交付的标的物负担保责任;
3 当事人间的互易为补足价款互易的,负补足价款的一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补足应交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