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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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生态补偿是指采用经济手段调节旅游开发经营所涉及的生态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保护旅游地生态系统、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旅游生态补偿的内涵包括3点:
①区域主要集中在自然旅游目的地且类型多样。旅游生态补偿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以自然旅游资源为主要吸引物的旅游目的地,因为这些区域生态/环境的主要功能是旅游利用。自然旅游地的类型包含森林旅游地、山岳旅游地、都市自然遗产、农业遗产地等;其中,森林旅游地是被关注较多的类型。
②关注社区利益。由于旅游开发不可避免地带来周边社区的参与及居民的机会成本,所以旅游生态补偿中社区居民是重要的利益主体。
③不仅关注生态/环境破坏带来的相应补偿,还需关注旅游生态环境建设和某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带来的补偿。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旅游生态补偿与旅游资源生态补偿、资源使用费/占用费等领域有所区别。
旅游生态补偿的主体有3类:①政府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景区的各级上级管理部门(如水利风景区归水利部管理、国家风景名胜区归建设部管理等);②市场主体,包括生态环境的破坏者、相关的旅游企业经营者、从旅游中获益的个人(如旅游者)和企业;③其他主体,包括各类环保组织和NGO及相关基金会。此外,吴耀宇在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研究中,认为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应有不同的补偿主体层次:具有世界意义的自然保护区应该争取国际社会的必要支持;具有国家意义的自然保护区,政府作为享受生态服务的全体公民的代表来购买保护区的生态服务,对为保护区建设做出牺牲的社区居民给予补偿;具有区域意义的自然保护区由获益地区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还有研究者认为,生态补偿中地方政府不是利益相关方。他们认为,利益相关方特指生态利用、保护和建设利益范围内的相关利益群体,而地方政府没有进入该利益范围。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在旅游開发及其相应的生态补偿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对景区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方面,已经进入相应的利益范围,应该是旅游生态补偿的重要主体。
旅游生态补偿的受偿对象可以分为两类:①对生态环境的补偿。这些生态环境不仅是旅游活动的环境背景,也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②对人的补偿,包括旅游带来的生态破坏的受损者、由于发展旅游导致传统依赖环境生活且现在丧失部分生计条件的居民、旅游生态环境的治理者和维护者。对物的补偿最终还需要体现在对人的补偿上。在界定两者的范围基础上,需要将生态系统与人直接的相应互动需要建立概念框架,才能实现旅游生态补偿。张一群等指出:旅游生态补偿不仅包括价值层面的补偿,更包括物质层面的补偿。物质层面的补偿主要是对生态系统的补偿,其补偿应以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为标准;价值层面的补偿主要是对人的补偿,其补偿应以相关群体是否能够保护生态、增强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为标准。
确定了补偿主体和受偿对象,需要确定具体的生态补偿标准。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首先需要确定补偿标准构成,其次需要针对不同的补偿内容确定不同的核算方法。
旅游生态补偿的标准构成包含4部分:①生态服务价值的补偿。目前由于这种损益情况分析不足,造成了部分价值核算重复计算;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估着眼点不应是生态服务价值总体的评估,而应该是由于某种价值增强而带来的其他服务价值变化的评估。旅游開发带来的环境生态变化实际上有损失的方面,也有增加的方面,因此需要分析其损益情况。不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全部的补偿,也不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中游憩价值的评估,而应该是变化量的评估与补偿。本文认为应该是由于旅游開发造成了游憩价值增加而带来其他价值减少的差额。②当地居民发展的机会成本补偿。由于旅游開发造成了居民的生存及发展机会丧失,由此进行相应的补偿。③旅游区内旅游生态环境建设的补偿或奖励。造成旅游区内生态环境破坏的,要进行相应的补偿,如排污;旅游区内的生态建设及维护的相应建设费用需要进行补偿;此外,生态环境改善应给以相应的补偿。④旅游区周边的生态环境建设的补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