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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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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断路器机制)

“熔断”制度(Circuit Breaker)——期指交易减震器

  2015年12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熔断基准指数为沪深300指数,采用5%7%两档阈值。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016年1月8日证监会起暂停实施A股指数熔断制度。

  2016年1月7日晚,上交所、深交所及中金所联合发布通知称,决定从1月8日起暂停实施熔断机制。重启时间未定。

  证监会称,熔断机制不是市场大跌的主因,但从近两次实际熔断情况看,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熔断机制又有一定“磁吸效应”,即在接近熔断阈值时部分投资者提前交易,导致股指加速触碰熔断阈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权衡利弊,目前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应。因此,为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决定暂停熔断机制。[2]

  2016年实施熔断机制后,4天内第4次熔断(两次触发5%熔断阈值,两次触发7%熔断阈值),A股第二次因熔断提前休市,创造A股的历史,也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力。

目录

什么是熔断制度

  所谓“熔断”制度,就是在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之外的一种交易制度。由于这种情况与保险丝在过量电流通过时会熔断而使得电器受到保护相似,故形象地称之为熔断制度。例如:

  1、熔断期间,股指继续保持单边走势,这肯定会造成市场一定的恐慌心理,于是会在熔断价格堆积相当数量的挂单,有可能促使熔断期结束后直接奔向停板,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市场的风险。

  2、熔断期间,股指走势平稳,或者有所调整,市场由于熔断启动时所造成的动荡心理会有所平和,熔断结束后,股指期货走势会趋于平和。

  3、熔断期间的挂单可以视为即时市场人气的一个有效指标,根据挂单的数量和成交情况应该大致判断出结束后的状况。例如有大量挂单,显示市场对行情延续的肯定,则在这种惯性下价格有可能会继续单边;相反,如果仅仅只是触及到熔断价,挂单方面并没有明显积极的的意图,那我们可以判断实时的行情不具备很强的冲量。

  在国外交易所,“熔断”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熔而断”与“熔而不断”。前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后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可继续交易,但报价限制在熔断点之内。

  在持续下跌行情中,价格剧烈、无序的变化对期货现货市场造成的破坏性较上涨行情更大,因此,国外证券、期货市场采用的熔断机制大多只在下跌行情中启用,不涉及上涨行情。股指期货是基于股票指数的金融产品,国外很多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股指期货合约所采纳的熔断机制中也考虑到了其股票市场交易的熔断状况,实现期现对应。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采用的熔断机制是“熔而不断”的形式,上涨和下跌的行情均适用。具体规定为每日开市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并持续5分钟后,熔断机制启动并持续5分钟。在这期间内,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继续撮合成交。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并且在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亦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放大到±20%。

熔断分几级:

市场触发后如何运行:

  •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一级市场熔断、二级市场熔断的全市场交易暂停,一天只触发一次。
  • 比如:下跌达到7%,触发一级市场熔断,然后价格反弹,再次下跌达到7%时,不再次熔断,除非价格下跌触发二级市场熔断。
  • 下跌20%:全天任意交易时段,如果触发三级市场熔断,全市场停止交易,直至下个交易日开盘[3]

熔断制度的根源

  熔断机制起源于美国,从其发展历史来看,形式多样,但都是以人为地设置价格限制和中断交易为特征的。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曾在 1982年对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实行过日交易价格为3%的价格限制,但这一规定在1983就被废除,直到1987年出现了股灾,才使人们重新考虑实施价格限制制度

  1988年10月19日,即1987年股灾一周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熔断机制,在以后的18年中,美国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股灾。

  熔断机制是中金所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制度创新成果之一。目前,国内股票交易及商品期货交易中都没有引入熔断机制。在金融期货创新发展之初,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率先推出熔断制度作为其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熔断机制的设立为市场交易提供了一个“减震器”的作用,其实质就是在涨跌停板制度启用前设置的一道过渡性闸门,给市场以一定时间的冷静期,提前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并为有关方面采取相关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

  目前,国外交易所中采取的熔断机制一般有两种形式,即“熔即断”与“熔而不断”;前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交易暂停,后者是指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比较多的是“熔即断”的熔断机制。

  我国股指期货拟将引入的熔断制度,是在股票现货市场上个股设置10%的涨跌幅限制的基础上,为了抑制股指期货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而设立的。按照目前的设计,当股票指数期货的日涨跌幅达到6%时,是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的第一个熔断点,在此幅度内“熔而不断”,在到达“熔断”点时仍可进行交易 10分钟,但指数报价不可超出6%的涨跌幅之外;10分钟之后波动幅度放大到10%,与股票现货市场个股的涨跌停板10%相对应。

  考察2005年1月4日至2006年7月31日沪深300指数的日波动百分比数据,发现最大日波动百分比为8.18%,只出现过一次,超过5% 只有3次;最小日波动百分比为-5.63%,超过-5%的时间只出现过2次;而日波动百分比的标准差则为1.39% 。这里,一共有376个数据,上涨到达熔断点的概率只有0.798%;下跌到达熔断点的概率只有0.532%;熔断范围为日波动百分比标准差的4.32 倍。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时间的指数波动在远低于熔断点的规定范围内,6%的熔断机制能涵盖绝大部分的交易时间。

总结:

  • 美国推出熔断机制的动因是1987年的“黑色星期一”。
  • 1987年10月19日,道琼斯指数暴跌508.32点,跌幅22.6%
  • 1988年2月熔断机制出台,10月首次开始实施。
  • 目前,在美国交易时段和非美国交易时段,甚至于部分个股,美国都有熔断机制。除了非美国交易时段的股指期货有针对上涨幅度的熔断外,美国交易时段只对跌幅有熔断机制。[3]

熔断制度的作用

  熔断机制对于股指期货,乃至整个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都是非常有效的。事实上,自从1988年美国股市引入熔断机制之后,已经有18年没有发生股灾,其作用可谓功不可没。

  熔断制度对于股指期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风险提供预警作用,有效防止了风险的突发性和风险发生的严重性。从我国股指期货熔断机制的设计来看,在市场波动达到 10%的涨跌停板之前,引入了一个6%的熔断点,即股指期货的指数点升跌幅达到6%,即在此后的10分钟交易里指数报价不能超出熔断点之外,这不仅给股指期货的交易者提出了一种警示,也为期货交易的各级风险管理提出了一种警示。这时,包括对期货股指期货的交易者、代理会员、结算会员和交易所都有一种强烈的提示,使他们都意识到后面的交易将是一种什么状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使交易风险不会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

  2、为控制交易风险赢得思考时间和操作时间。由于在市场波动达到6%的熔断点时,会有10分钟的熔断点内交易,这足以让交易者有充裕的时间考虑风险管理的办法和在恢复交易之后将体现自己操作意愿的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所内供计算主机撮合成交。

  3、有利于消除陈旧价格导致期货市场流动性下降。在出现股指期货异常波动的单边行情中,由于大量的买盘(或卖盘)的堵塞会延迟行情的正常显示,从而产生陈旧性价格,这时人们所看到的价格实际上是上一个时刻的价格,按此价格申报交易必不能成交;不成交指令不断地大量进入交易系统将造成更严重的交易堵塞,使数据的显示更加滞后。有了10分钟的熔断期,可以消除交易系统的指令堵塞现象,消除陈旧性价格,保证交易的畅通。

  4、为逐步化解交易风险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当异常波动的极端行情出现时,没有熔断机制的市场会横冲直撞,通常情况下需要数月甚至一年的波幅在顷刻之间完成,这会打作错方向的交易者一个触手不及,一倍甚至数倍于交易保证金的账户被迅速打穿,这将增加结算难度和带来数不清的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停市的办法也不能奏效。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香港期交所在世界性股灾之后的1987年10月20日宣布停市四天,以减少股灾损失,但此举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累积的市场风险如溃堤之水泛滥成灾,开市之后香港的恒生指数又下跌了33%,多数会员因保证金穿仓而无法履约,违约事件频频发生,交易所几乎破产

  当股指期货交易引入熔断机制之后,就能做到分阶段逐步化解交易风险,而不至于一步到位、措手不及。

熔断制度的条件

  每日开盘之后,每当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时且持续一分钟,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启动步骤:

  1、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合约申报价格不得超过熔断价格,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

  2、当出现熔断价格的申报时,进入检查期。检查期为一分钟,在检查期内不允许申报价格超过熔断价格,对超过熔断价格的申报给出提示。

  3、如果熔断检查期未完成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熔断检查期自动结束,当再次进入可交易状态时,重新开始计算熔断检查期。

  4、熔断机制启动后不到10分钟,市场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重新开始交易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

  5、每日收市前15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6、每个交易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

  备注:当某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中国版指数熔断规则的相关规定

  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规定全文如下[1]

  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指数熔断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此次拟实施的指数熔断机制,是在公开征求意见方案基础上完善而成。今年9月7日至9月21日,三家交易所就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给予高度关注,向三家交易所反馈了各类意见和建议4861条。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对指数熔断机制的总体方案表示认可,三家交易所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采纳了反映最为集中的意见建议,另有部分意见暂未采纳。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熔断时间长度。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投资者普遍认为30分钟的熔断时间过长,这类意见占比最高。为了在发挥熔断机制作用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三家交易所将触发5%熔断阈值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但保留了尾盘阶段触发5%或全天任何时候触发7%暂停交易至收市的安排。主要考虑:一是境内市场在尾盘阶段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较多,规定14:45及之后触发5%熔断阈值暂停交易至收市有助于防范尾市异动风险。二是沪深300指数是反映沪深市场整体走势的重要指数产品,具有代表性好、抗操纵性强等特点,当其上涨或下跌达到7%时往往意味着市场已经发生了剧烈波动,可能面临极端系统性风险,因此需要给市场更多的冷静时间,避免恐慌情绪蔓延加剧市场波动。从境外市场看,美国、韩国、印度等市场均设有触发最高一档熔断阈值暂停至收市的安排,目的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与现有涨跌停板制度的衔接。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在维持现行涨跌停板制度不变情况下,实施指数熔断的必要性不大,建议放宽或取消个股涨跌幅限制并引入个股熔断。经研究,指数熔断机制与涨跌停板制度的性质相同,都属于短期价格稳定措施。但两种制度在作用对象、作用原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涨跌停板制度规定了单只证券交易价格波动幅度,主要防范单只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证券在涨跌停板的价格上仍然可以交易;指数熔断机制是在市场基准指数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暂停整个市场交易一段时间,防止市场过度反应;触发指数熔断后,熔断范围内的证券在熔断期间均将暂停交易。从今年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看,涨跌停板制度在极端情况下不足以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引入指数熔断机制的必要性显得比较突出。此外,涨跌停板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安排,放宽或取消涨跌幅限制度会影响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杠杆类业务风控措施、市场监察指标等现行制度安排,对投资者交易习惯影响也比较大,短期内难以实施。下一步,三家交易所还将结合此次指数熔断机制的实施情况,坚持改革力度、节奏与市场承受程度的统一,不断完善相关交易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关于熔断阈值。部分市场人士认为,现有阈值较低,触发次数可能较多,且两档阈值间隔过小,可能连续触发,建议仅设一档阈值,或提高阈值至6%、8%,也可考虑扩大阈值之间的差距。我们认为,在保留10%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可选的指数熔断阈值有限,5%和7%两档阈值是三家交易所在对过去11年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基础上提出的。其中,5%作为第一档阈值可以兼顾设置冷静期和保持正常交易的双重需要;触发7%的情况虽然较少,但属于需要防范的重大异常情况,应当一并考虑,以此阻断暴涨暴跌等极端异常行情的持续。

  四、关于基准指数的选择。部分市场人士认为,沪深300指数无法体现中小市值股票的走势。通常,熔断基准指数需要选取代表性强,影响力大,操纵难度较大的指数,沪深300指数具备以上特征。相较于单市场指数而言,沪深300指数更能全面反映A股市场总体波动情况;同时,沪深300指数的市值覆盖率、跟踪指数产品的数量和规模也占市场主导地位。

  五、关于双向熔断。部分市场人士建议只设下跌熔断。我们认为,双向熔断更有利于抑制过度交易,控制市场波动。境内市场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散户为主,价格双向波动较大,既出现过恐慌性下跌,也曾出现过快上涨,包括因事故导致市场短期大幅上涨的情况。因此,当市场“暴涨”时,也需要熔断机制稳定市场情绪,防范投资者对市场上涨的过度反应,使投资者拥有更多的时间来进一步确认当前的价格是否合理。

中国版指数熔断规则需注意的细节

  中国版A股指数熔断规则:

  • 熔断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
  • 熔断阈值为5%7%两档,指数触发5%的熔断后,熔断范围内的证券将暂停交易15分钟;但如果尾盘阶段(14:45 至15:00 期间)触发5%或全天任何时间触发7%,将暂停交易至收市。
  • 熔断涉及交易品种:股票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股指期货、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相关品种。

  熔断机制生效后需要注意的12个细节[4]

  1.重复触及熔断点怎么办?

  同一幅度的熔断只触发1次。

  2.与涨跌停制度有冲突吗?

  熔断机制实施后,个股涨跌停板制度仍保留。

  3.熔断期间如何下单和撤单

  熔断15:00之前结束的,沪深交易所均可以下单和撤单。若持续至15:00,上交所只接受撤单,深交所则下单撤单均可。中金所熔断开始起12分钟内不可下单和撤单,第13分钟起可以下单和撤单,但进入集合竞价。指数熔断期间,相关证券复牌的,将延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实施。

  4.熔断后怎样恢复交易?

  熔断15:00之前结束的,沪深交易所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并撮合,随后连续竞价。中金所熔断开始起12分钟内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第13分钟至15分钟进行撮合,熔断结束后连续竞价。

  5.收盘价怎么形成?

  熔断至15:00收市未恢复交易的,相关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6.沪港通交易怎么办?

  沪港通按上述第3点上交所规定执行,港股通正常。

  7.股指期货怎么办?

  熔断机制实施后,股指期货交易时间A股同步。若非交割日,同步熔断,结算价以扣除熔断、集合竞价指令申报和暂停交易时间后向前取满相应时段。但交割日,无论何种情形,13:00后,不再熔断。熔断实施后,期指涨跌幅由±10%调整为±7%。

  8.基金申赎怎么办?

  以各基金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9.新股配股、网络投票怎么办?

  正常进行。

  10.大宗交易怎么办?

  若14:45前结束熔断,大宗交易正常进行。若熔断持续至15:00,当日不可进行大宗交易。

  11.可转债可交换债怎么办?

  同步熔断。

  12.转融通证券怎么办?

  若15:00前结束熔断,出借、匹配、归还等正常进行。若熔断持续至15:00,上交所不接受新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已接受的继续匹配成交,应归还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深交所则停止出借和借入,应归还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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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6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熔断制度"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125.83.60.* 在 2008年8月28日 11:51 发表

那其他的指数的熔断点 是多少 具体的规定又是怎么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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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6.42.* 在 2016年1月4日 13:42 发表

今天公测千股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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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56.242.* 在 2016年1月4日 14:28 发表

122.96.42.* 在 2016年1月4日 13:42 发表

今天公测千股跌停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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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凯立德 (Talk | 贡献) 在 2016年1月6日 09:47 发表

熔断机制好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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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ny (Talk | 贡献) 在 2016年1月7日 16:24 发表

今天又断了俩次,这个熔断是用来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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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42d87a032abd1844040c7ed0aa2cd2d7 (Talk | 贡献) 在 2020年4月15日 10:4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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