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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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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教育成本核算

  教育成本核算是指审核、汇总、核算一定时期内教育费用的发生额和计算教育成本工作的总称。

教育成本核算的特点[1]

  (1)教育成本完全成本,教育成本核算是完全成本的核算,它不仅包括教育服务耗用的材料费和工资费,还包括为组织和管理教育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与工业企业产品制造成本相比,教育成本核算是完全成本的核算,它们的管理活动很难与教育服务活动截然分开。而工业产品的成本核算是制造成本核算。

  (2)教育成本核算的成本计算对象人均成本,是教育服务的接受者。它为接受服务者消耗的各种耗费,当然应由教育服务的接受者承担。

  (3)教育成本核算期,从理论上说应与教学周期保持一致,以教学周期为教育成本核算期。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成本核算期与日历日期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核算,也为了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能与教育成本核算的需要保持一致,教育成本核算期可与会计核算期保持一致,按日历日期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成本核算期与日历日期相一致,每年可计算一次或两次教育成本,即每年l一6月和7—12月为教育成本核算期。期末时,可将1月份、7月份的教育费用转为下学期教育成本核算。毕业班最后一学期的成本费用是指1—7月的费用合计。

  (4)教育成本核算不存在在产品问题。因为在期末结转教育成本时,是将当期发生的教育成本,全部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教育成本”账户无余额。

  (5)教育成本核算,对当期发生的全部教育费用,均采用在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合理分摊的方法计人教育成本,不存在所谓“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问题。即使有少量的直接费用,也无需进行单独核算而是和其他间接费用一起经过分摊再计人教育成本。再者,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也不易区别。所以为了简化核算起见,不再区分。

  (6)教育成本核算中,如果能归属到系、专业、级的成本均采用独立成本核算,对相互提供劳务的成本,采用直接分配法进行分配。就是将劳务成本直接转入教育成本中去,不再作相互结转。因此,本单位的教育成本应是本单位教育费用,加上其他单位转人费用,减去转给其他单位的教育费用,所求得的代数和。

  (7)教育成本核算中,对其资源的耗费不构成成本实体,没有产品的形成,只是各种经济资源的耗费归集。其成本是各种费用的简单汇总。

  (8)教育成本核算,虽然存在辅助活动,但不存在辅助费用单独核算问题,也不存在辅助费用的分配问题。因为这种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往往是与教育专业业务活动发生的费用交织在一起,不易分开。在费用发生之后,一律列人“教育事业支出”账户,形成教育费用。在计算教育成本,不存在单独核算,单独分配问题。

  (9)教育成本应是公开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商业秘密。教育服务的举办者有义务向社会、向教育服务的接受者公开这一会计信息,应当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10)教育成本核算,不存在所谓“产成品”和“在产品”核算问题,它没有“产成品”和“在产品”这个概念。而是将教育成本,在期末时,直接转入“事业结余”账户。

教育成本核算的类型[2]

  教育成本核算,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成本负担主体,可分为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按成本发生依据,可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按成本表现形态,可分为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按成本内涵,可分为综合成本和单项成本;按成本发生时间,可分为学年成本和学制期成本,等等。

教育成本核算的原则[3]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指会计主体收入和费用成本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和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按这一标准,对于收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以权利形成确定其归属期;对于费用成本,不论款项是否付出,以支付责任的发生确定其归属期。按权责发生制才能准确地核算出成本。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各级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学校实行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又称为现金制,要求会计主体收入和费用成本的确认,均以现金是否收到或支出为标准。按这一标准,对于本期收到的现金,不论是本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带来的,还是以前或以后的产品或服务带来的,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对于本期支付的现金,不论是由于本期所消耗资源产生的,还是以前、以后所消耗资源产生的,都作为本期的费用成本。显然,收付实现制不能正确地反映当期的实际收入和费用成本。因此,为核算教育成本,至少在确认费用支出时,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而舍弃收付实现制。

  在非盈利组织成本核算准则还没有颁行,学校还没有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的情况下,为了核算教育成本,调和权责发生制与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的收付实现制之间的矛盾,可以考虑让学校采用不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混合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凡是涉及费用支出的业务,在核算成本时,采用权责发生制;不核算成本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凡是不涉及费用支出的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

  (二)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又称为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其含义是要求成本费用与其相关的收益相配合,即将某一会计期间的费用成本或归集于某些对象上的费用成本与有关的收入或产出相配合、相比较。配比原则既强调一个会计期间的费用成本与该期问的收入或产出配合比较,又强调一个项目的费用成本与该项目的收入或产出配合比较,前者确定一个时期的成本,后者确定一项产出的成本。如购买下学年教学用品的支出不能计入本学年教育成本,为文学院聘教授的支出不能计到理学院的教育成本中。教育成本核算必须运用配比原则,才能准确地计算出一个时期的教育成本和一项教育产品的成本。

  (三)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本会计年度的费用成本;凡是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并在产生效益的几个会计年度内均衡地摊销,分别计人几个年度的费用成本。收益性支出通常是用于人工、材料经常性项目的支出;资本性支出通常是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性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重要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哪些支出应计人当期成本,哪些支出不能计人当期成本。学校的支出中,也存在着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要准确地核算教育成本,就必须遵循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从不同方面规范会计主体正确核算收入和成本,是核算教育成本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教育成本核算的意义[4]

  1.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民办高校不同于以财政拨款为主的普通高校,它不拿国家一分钱,从无到有。校园设施、设备现代化、解决学校生存和发展,其经费来源只能主要依靠生源及其学费。民办高效不论是纯民办或混办学校,都必须以成本与发展目标来确定价格,它必然会受到市场规律这只“无形的手”的控制与调节,因而它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成本核算,提高办学效益,你把价格定高了,教育消费过程则会因为需要受教育者支付能力拒绝参与,失去消费对象,学校就无法维持;每一所民办高校所特定指向的教育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是一定的,你把价格定低了,虽然学生很多,但学校因此必然支付超负荷,这时既不能积累发展资金,也不能改善稳定教师队伍,不能改善学校设施等,学校同样不能生存,不能有更高的质量目标和良性的发展能力。可以看到,在这里市场规律这只“无形的手”,一定会起到控制与调节作用,即学费价格越高,能承受此经济压力的生源人数就越少,同样,价格越低,相应的生源数越多,但成本开支也随之提高。

  2.确定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民办高校主要收入是学费,而生均成本则是特定收费标准的主要依靠,其准备可靠的核算就尤显重要,如不进行成本核算,无法确定生均成本,也就无法确定究竟收费多少能维持学校正常教学(即成本临界点),收多少有结余,可作为学校的发展,低于这个标准学校也就无法维持下去,高于这个标准学校将有结余,可用于扩大学校规模,提高硬件、软件条件,这些只有经过成本核算才能得到。民办高校其收费标准应等于生均成本加上平均收益,用公式表示即收费标准=生均成本+平均收益。在生均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收费标准越高,其平均收益也越高,反之,则越低。办学者当然希望收费越高越好,因为高出部分就是收益,而生源对象却根据学校提供的条件质量,希望收费越低越好,两个方面的“希望”值相交重合的那点,就是受到双方相互作用确定了的边际价格,即理想的收费标准,如果边际价格刚好等于生均成本,那么学校就不亏不盈,只能维持原状,不能发展;如果边际价格低于生均成本,生源会愈多,但无法维持正常教学;高于边际价格,生源会愈少,总收益也会减少。反过来说,如果生源越多,办学的收益愈大,这时如不想使学校规模太庞大而增加学校的组织成本,就可以提高收费标准来减少生源。另一方面,在生源能保证的情况下,根据收费标准=生均成本+平均收益这个公式,如果收费标准不变,那么,通过挖掘潜力,降低生均成本,可以提高平均收益,如果在一定的收费标准下,生源无法保证,也可以通过现有的人力、物力耗费的基础上挖掘节约的潜力,降低生均成本,从而在保证平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降低收费标准来扩大来源,在一定规模下,扩大生源会带来生均成本的降低,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由此可见,生均成本是制定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为此,必须进行教育成本核算,为制定收费标准提供确切、合理的科学依据。

  3.提高投资效益的主要途径。一段时间,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否认教育投资生产性投资,没有引起人们对教育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因而对教育成本的核算、教育投资效益等不够重视,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就是为了考核各个学校培养一个学生所实际耗费的资金量,便于同类学校间以及本校各个不同时期进行比较,寻求降低教育成本的途径,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益,力求用较少的资金培养出更多更好的人才。教育成本核算的目的,是使一定量教育资金投入的办学效率最大化。力求办学效率最大化,必然会促进办学单位教育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组合;教育成本核算的全过程又使办学单位优先制定合理、先进的教育成本计划,核算中按政策、制度控制成本定额、开支成本范围、标准和事后对成本费用进行分析。分析的过程,它会促进健全财务制度、教育成本管理制度,从而引导学校正确运用“自我约束、自我优化、自我完善”的办学机制,全面提高整体办学效益。民办高校的资金只有靠自身的积累、学费的收入来维持,更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上求节约、求效益,有利于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教育成本核算的作用最终应体现在提高办学效益上,通过成本核算,容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制定改革管理的措施,挖掘现有的人力、物力的潜力和优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更大的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成本核算的程序[2]

  第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教育的最终产品是学生,故学生的培养应是最基本的核算对象。

  第二,确定成本核算期,一般分为学年期和学制期(如小学学制、中学学制等)两种。

  第三,确定成本项目,如人员成本、公用成本、固定资产成本等,并将有些费用支出与成本区分开来。

  第四,正确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即将属于成本的各项费用归集和分配为不同的成本项目。

  第五,通过教育费用的归集和分配,记入会计账户,采用一定的计算方法编制出教育成本。

参考文献

  1. 鲁广信.教育会计学.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年09月.
  2. 2.0 2.1 金圣才.《公共管理考试大纲及指南》课后习题和典型题详解.中国石化出版社,2008.7.
  3. 刘宝超.教育经济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1.
  4. 黄雨三,熊礼俭.学校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全书 (中卷).吉林音像出版社,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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