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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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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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治秩序[1]
政治秩序就是指统治阶级为维护或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而根据一定的政治理念制定一系列政治规则,并运用这些政治规则来对各政治实体实施政治控制的政治过程及其所呈现的政治状态。简言之,政治秩序就是指各政治实体之间的政治关系的规范化过程及其所呈现的状态。
政治秩序的要素[1]
1.政治实体:政治秩序的能动性要素
政治实体意指一切参与政治生活,从事政治实践活动的所有个人或组织,既包括拥有实际政治统治权力的政治机构和组织,也包括不拥有实际政治统治权力、但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从事实际政治实践活动的其他政治性组织和个人。根据这样的理解,政治实体就是一个比较开放性的体系,是一个有很强包容性的概念。在其体系里,既有与政治权力紧密相联的政治权威,也有不掌握政治权力但参与政治实践活动的普通政治角色;既有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构,也有或积极或消极的普通公民个人;既有以夺取或执掌国家政权为目标的政党,也有其他政治性社团等等。
任何政治秩序都既是一种有组织的政治生活状态又是一种变化发展着的政治过程,而无论是作为状态还是过程的政治秩序,都离不开一定政治实体的参与和推动。一方面,正是由于政治实体的参与和推动,一定状态的政治秩序才能呈现,人们也就可以根据对作为状态的政治秩序的判断而理解他们所处的现实政治社会生活的优劣,从而决定他们对该种政治秩序的态度;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政治实体的参与和推动,作为一种政治过程的政治秩序才得以展开,虽然并不是每一种作为政治过程的政治秩序都合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但作为一种政治过程的政治秩序无不深深地会烙上政治实体的印记。因此,无论是从过程还是状态的视角,政治实体总是一定政治秩序的载体,即政治秩序的政治规则要素和政治控制要素总是要最终落实到各种各样的政治实体上,由其或制定与运用或服从与遵守。从这种意义上说,政治秩序是政治实体之间的秩序,政治实体是政治秩序的主体,没有不体现政治实体政治理念的政治秩序,也没有离开一定政治秩序的政治实体。
政治实体之于政治秩序的意义在于其能动性。政治实体的能动性主要表现在其对特定政治秩序的理性建构上。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就是各政治实体在一定的利益基础上围绕着公共权力而形成的各种政治关系和政治实践活动。相应地,政治秩序也就是各政治实体围绕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展开各种政治实践,这些政治实践据以进行的规则和达至的一种政治情势。而这里,政治规则的确立和政治情势的形成离不开政治实体的主观能动性,既体现着人的“实践理性”又反映了人的“批判理性”。因此,与部分自然秩序或其它社会秩序相比,政治秩序一般无法自然形成,常常需要借助暴力、权力、权威等的力量来建构,是一种人为的秩序。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每一时代的人们都想把自己生活的政治秩序安排得“好”一些,过上一种“善的生活”。然而,由于经济利益进而社会地位的差距等最终把人们分隔成不同的阶级阶层。这种差别进入政治领域就表现为各政治实体的政治理念的巨大分野,这又必然导致迥异的政治实践,形成不同的政治秩序。
2.政治规则:政治秩序的生长性要素
政治规则是政治实体在政治实践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政治理念所制定的用以规范和调节各政治实体相互关系并要求各政治实体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总和,主要包括显性的政治制度和稳性的政治规范。政治规则通过政治制度和政治规范的约束、调节和指导等功能从政治实践和政治理念两方面来解决各政治实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以及应该怎样做等基本问题,能够给各政治实体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提供一个稳定、明确的预期和行为边界,为秩序的生长准备着提条件。
一是政治规则为政治秩序的生长提供了一个制度性框架。政治规则是各种各样不同层次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规范的总称。这些政治制度和政治规范从实践与观念层面回答了政治生活中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以及如何去做等政治实践的基本问题,以制度化的形式规定了各政治实体的行为边界和预期,这些明确的行为边界和预期为一定政治秩序的生长提供了可能的前提条件。因为,“行为准则具有社会凝聚力,它将各种事物团聚在一起。没有行为准则的社会是无法生存的。行为准则使我们免于陷入那种可怕的、惟我独尊的无政府状态”。相反,如果没有政治规则的约束和调节,那么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就没有据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对行为结果的评判标准。这种情形下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必然是“森林法则”下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这可能也是一种秩序,但绝不是人类期待的秩序。
二是政治规则所体现的政治认同构成了政治秩序生长可靠路径。政治规则是人类在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对政治发展规律的抽象,尽管这种抽象存在有意无意的歪曲,但总有一些对政治发展规律的客、正确的认识的成分。这种正确认识成分的多少取决于社会性质。在阶级社会里,政治规则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但也绝不是没有其他阶级阶层的任何印记,它常常体现为恩格斯所言的“力的平行四边形”特征。因此,人们也会多少认同这些政治规则,而正是在人们对规则的认同中,一定的政治秩序也就得以生长。
三是政治规则的内在强制性构是政治秩序生长的又一路径。政治规则主要是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存续与运行总是伴随着统治阶级的强制性。政治规则的强制性不仅表现在要求人们不折不扣的遵守上,而且它也为规定了对违反规则的惩戒上。政治规则的后面站立着的是军队、警察和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而历史的经验告诉人们,与认同能生长秩序一样,强制不但也能带来秩序,而且是秩序生长的一种必要力量。
3.政治控制:政治秩序的实现性要素
政治控制是指政治系统以一定方式和手段影响人们的政治行为,从而协调政治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保证社会政治的稳定和发展的政治过程。政治控制在整个政治秩序中的意义在于解决政治秩序何以能够运作以及何以能够持久运作的问题,也即政治秩序的具体实现问题。政治控制何以具有这种功能,成为政治秩序的实现性要素,这是与其自身特点分不开的。
政治控制与政治规则具有一致性。政治规则本质上反映的是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社会的经济秩序的制度化和观念化。它从制度上和观念上对特定社会的经济秩序进行了一种合目的性的安排,内在地规定了特定政治秩序的可能性。政治控制是对政治规则的遵循、贯彻和维护的政治过程,以实现政治规则所指向的内容为目的。从这个角度,政治控制本质上也是特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既定经济秩序,从而推动可能的政治秩序向现实的政治秩序转化。政治控制与政治规则的本质上的一致性是政治控制的秩序实现功能的前提。
政治控制就是一系列控制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政治控制主体正是通过一系列控制机制对各政治实体的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等政治控制客体施加影响,从而达到维护和实现政治秩序之目的。政治控制机制具有“工具性”特征,而“工具性”通常意味着直接的现实性。在实际政治实践中,政治控制主体通过利益协调、制度整合、权威确立、组织吸纳和社会自治等政治机制贯彻、实施政治规则,从操作层面上保证了政治秩序的实现。
政治控制是与政治权力紧密联系的政治过程。在人类社会中,政治秩序需要政治权力来塑造和构建,政治权力塑造和建构政治秩序的作用主要集中体现在政治控制上。从一定意义上说,政治控制就是政治权力的运用,政治控制离不开政治权力,因为政治权力使政治控制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政治控制准备着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控制资源。现实政治生活中政治控制主体正是凭借政治权力的后盾,对政治控制客体,也即人们的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进行规范、制约与引导,把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之内。政治权力的强制性特征直接赋予政治控制以规范、制约和引导政治控制客体的力量,从而保证了政治秩序的实现。
政治秩序的特征[1]
人们对特定事物的认识常常是从判别其主要特征开始的,因为特征表征着不同事物之间的区别,是判定一事物之为一事物重要依据。对政治秩序的把握,也要遵循这种认识规律,在把握其特征的基础上深化对政治秩序的认识。
1.政治性
所谓政治秩序的政治性就是指政治秩序在本质、运行条件与运行过程等方面所体现的政治性格。这种政治性格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秩序的政治性特点主要反映在其阶级性上。政治秩序总是阶级的秩序,作为维系政治活动和政治统治而建构或形成的政治秩序系统,自然主要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理性需求,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确立统治地位是每一个阶级的理性追求,只要有条件他们就会在一切可能的场合和时间将其转化为秩序,一旦成为统治阶级,他们又会对其秩序进行竭力的维护,用其来推行自己的意志。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其政治秩序是不相同的,代表着不同阶级的利益。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所代表的是全体人民大众的利益。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统治阶级必然要利用政治秩序来规范人们的政治行为,使其沿着有利于其利益的方向发展,这也是其建构政治秩序的目的所在。 阶级性是政治秩序政治性特点的集中表现。
二是政治秩序的政治性特点直观地体现在其与国家政治权力的不可分开性。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治权力问题。政治秩序的运行与维持离不开国家的政治权力,它既涉及到政治权力的分配,也直接体现政治权力的运行状况。
三是政治秩序的政治性特点还体现在其强制性上。政治秩序是建立在政治权力基础之上的,政治权力是政治秩序运行与维持的必要条件。政治秩序是通过政治权威或政治权力的强制规制和调控来实现的。但是,政治秩序的强制性不等于国家实施暴力手段,国家垄断暴力仅仅是政治秩序的潜在基础,而不是它的必然手段。
2.有限性
政治秩序的有限性是就其内在结构要素而言的。首先,政治实体的能力有限。如前所述,政治秩序是人类对自身政治生活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人类理性对特定社会政治生活的建构。然而,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它并不能保证自己所建构的政治生活安排都能引导人们通向“善的生活”。而且,人类的有限理性也并不都致力于“善的生活”的反思,它也常常沦为激情的奴隶,无视人类政治发展规律。其次,政治规则的范围有限。任何规则都不是没有缝隙的,能够涵盖所有领域的,政治规则也一样。政治规则是在政治实体之间或政治实体内部得到或要求得到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反映的是政治实体对自身活动的认识。然而,人类的认识是一个无限的过程,而且政治实践也是复杂多变的,因此,人类不能也不可能对政治生活的所有方面都能设计出规则。另外,人类的政治实践活动是动态变化的,而政治规则却有较大的相对稳定性,相对于政治实践而言,政治规则常常显得滞后,无法及时设计出指导新的政治实践的政治规则。最后,政治控制的适用范围有限。政治控制是与国家政治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国家政治权力的后盾政治控制难于自立。然而国家政治权力的运用是有范围的,它不能侵犯私人生活领域,即使在公共领域,政治权力也不可滥用,还有各合法性的问题。政治控制的适用范围问题是基于以下两个事实考虑的。一是政治权力定律,即阿克顿定律。二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秩序的三个内在结构要素的有限性决定了作为整体的政治秩序的有限性特点。
3.关联性
政治秩序的关联性是指政治秩序的运行、维持和实现是有条件的,离不开社会基础的支撑。特定的社会基础对政治秩序的运行、维持与实现有或促进或阻碍作用。毕竟,政治秩序并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它必然要进行输入和输出的运转,要和外界进行能量交换。一方面政治秩序身处在一定的环境之中,要受到其周围环境和其它秩序形式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就政治秩序的维护和运行来看,一定的政治秩序形成之后,其自身的控制力并不能保证其体系内的政治活动都有序的进行,因此它还需要外在力量的维护和辅助。故而,政治秩序必然要受到其周围环境和其它秩序形式的影响与制约,显示出一定的关联性。如政治实践主体的政治素质、利益秩序和特定社会的社会资本等对政治秩序的运行具有很大的影响。任何特定政治秩序的运行与维持都离不开一定社会基础的支撑。
4.建构性
政治秩序是人类从整体上对政治生活的一种反思、把握,这种反思离不开人类的理性。人的理性因素在政治秩序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因为人可能把一个政治秩序安排得好一些或差一些、稳定一些或脆弱一些。正如英国学者布莱思·巴里所言:“通过与其他社会的接触,人们认识到,社会安排不是一个自然现象,而是人们的创造物。可以被人们制定的东西也可以被人们改变”。人们对政治生活的理解与设计制约着政治秩序在面对环境变化、发展时的状态和方向、影响着该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命运和生活质量。事实上,合理的政治秩序一直是人们孜孜追寻的目标。可见,政治秩序一直是“人类为有意识地去理解和解决集体生活和集体组织的种种难题而作的尝试”,“是一种理性的传统”。
1.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协调与和谐统一。
这是主要的特点和核心内容。政治秩序建设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根据一定的政治理念,去处理个体利益、群体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某种协调、和谐统一的状态。
2.政治的稳定与安全。
构建良好政治秩序的最低目标就是实现政治稳定。秩序、稳定与安全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有秩序的政治社会不仅是一个稳定的政治社会,而且在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中建立了一种安全体制,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这是良好的政治秩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正式的政治规范包括政治制度规范和政治法律规范等;非正式政治规范包括政治习惯、政治传统、政治道德和意识形态。政治规范要担负起建立和维护政治秩序的功能,就必须建立在正义、公平等政治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公平地分配和调整利益。为了建设良好的政治秩序,就必须使政治生活、政治运行规范化和程序化。政治运行的规范化包括政治参与、政治权力运行、政治过程、政治资源分配、政治监督、政治冲突的解决等都有法律和制度所遵循,每一个政治参与者都能做到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而且都依照政治程序、规则、步骤和方式进行,使整个政治运行处于一种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