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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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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义务(Sponsion Mortgage)

目录

什么是担保义务[1]

  担保义务是指为满足担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实现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也可以区分为下述三个方面内容:

  1.应权利人请求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清偿责任;

  2.为保障权利实现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如抵押人不得非法转让抵押物;

  3.义务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这表明,义务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是为权利而存在的对应物。

担保义务的分类[2]

  担保义务与担保权利是相对应的,因此,担保义务的分类与担保权利的分类有许多相似之处,如担保义务也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担保义务以不同的标准可对其作出不同的分类。其中常见的分类有两种:

  1.以担保义务产生的依据为标准,担保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当事人不能减少或拒绝履行的义务。例如我国《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抵押人不得以下列财产提供抵押担保:(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担保义务,只要约定合法,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按份担保中,各担保人按约定的担保份额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义务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以担保义务履行的形式为标准,担保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担保义务人必须为一定担保行为的义务。例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根据债权人的请求,按照约定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

  消极义务是指担保义务人必须不为一定担保行为的义务。例如,抵押人不得进行一些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参考文献

  1. 黄赤东,梁书文编著.担保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新编本[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2. 林辉主编.担保法理与适用[M].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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