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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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Loan Against Collat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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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设置抵押的目的,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信贷业务申请书;
借款人和抵押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借款人和抵押人董事会决议;
抵押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
抵押物权属证明及保险凭证;
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
要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必须正确把握抵押贷款中的法律依据和操作原则。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抵押贷款,根据抵押品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六类:
(1)存货抵押,又称商品抵押,指用工商业掌握的各种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和制成品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3)证券抵押,以各种有价证券如:股票、汇票、期票、存单、债券等作为抵押,取得短期贷款。
(4)设备抵押,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作为担保向银行取得定期贷款。
(5)不动产抵押,即借款人提供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取得贷款。
(6)人寿保险单抵押,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上设立抵押权,它以人寿保险合同的退保金为限额,以保险单为抵押,对被保险人发放贷款。
抵押贷款又分高额抵押与传统抵押方式两种,最高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区别在于(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2)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3)最高限额抵押必须预定最高限额外负担;(4)最高限额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最高限额抵押权虽然比传统抵押权的更具有独立性,但最高额抵押权仍属担保物,其设立方式,效力与传统抵押权并无本质区别。
实行抵押贷款制度,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与传统的经济体制相适应,银行对企业发放的贷款都是信用贷款,这是信贷资金“供给制”的重要形式,存在着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的弊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后,全面开办了抵押贷款,建立完善了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从实际看,抵押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明显优于其它信贷资产。我国从八十年代末,才试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截止2003年6月末,累计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2130多亿元,贷款金额达1670亿,促进了住房商品化的进程,大大改善了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抵押贷款的作用愈来愈明显。
第一、增强了客户的信誉观念,提高了银企经济效益。客户在办理抵押贷款后,在获取贷款运用时,也有了按期如数归还贷款的压力。从而,有利于搞活金融、搞活经济、搞活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据建设银行统计资料表明,个人住院房抵押贷款逾期率均低于3%,利息实收率达到90%以上,同时,抵押贷款可以使商品、票据、有价证券等提前转化为货币资金。对加速货币资金的周转,刺激企业扩大生产和流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抵押贷款对贷款客户的约束力较之信用贷款大大增强了。企业一旦破产,信用贷款只是一种普通债权,银行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无权要求优先受偿。抵押贷款的实行和推广,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是改革信贷资金供给制,确立信贷资金借贷制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区别,即这两个法律对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转移占有为条件。
按揭就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它对买房者来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阶段,房子的所有权被“按”着,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楼涉及到三方债务关系——即按揭人(买房者)、发展商(卖房者)、按揭权人(一般为有关银行)三者关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权人(银行)先与发展商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由按揭人(买房者)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银行)签订按揭合同,由银行向发展商付清余下的购房款,而买房者定期向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按规定付清“按揭款”,按揭过程即告结束。
抵押贷款是买房者(抵押人)向银行(抵押权人)借钱的方式。即买房者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不转移所有权方式作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保证。此项贷款须付利息,买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这就是说,买房者在还清贷款之前,事实上并不真正拥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若违约不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按揭是国际上种通行的房产销售方式,它与抵押贷款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权”来保证债务(分期付款和按期还款)履行这点上殊途同归,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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