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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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土地所有制即地主拥有土地,是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是封建社会统治的经济基础。地主,是封建社会的富人阶级,出租土地,剥削贫苦农民,是人人向往的社会角色。他们有钱有势,很容易挤进国家官员队伍中去,借助国家政权来保障他们的既得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地主阶级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有文化,有能力,是国家官员的候选人阶级。不管是论经济优势,还是论文化,地主阶级成为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特权阶级,是顺理成章、理所应当的事情。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
我国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征[1]
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特征是土地可以买卖或土地的商品化, 但是, 土地的商品化并没有变更土地与直接生产劳动者的结合方式, 没有改变土地占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封建剥削, 没有引起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封建性质的变化。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对农民的剥削与地主对农民的剥削, 不仅不是相互对立的, 而且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 是地主剥削农民的重要手段, 它们的存在和密切结合,使得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地主制经济具有了更加顽强的持续性。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还是地主阶级和买办资本相互勾结的重要媒介, 因而也是地主阶级和官僚买办阶级共同剥削农业劳动者的重要手段。
- ↑ 陈廷煊.近代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的租佃关系[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