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需求保险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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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计需求保险假说[1]
审计需求保险假说认为,审计是财务报表风险的一个转移机制,审计的价值在于保证(Assurance)与保险(Insurance),即保证信息的可靠性。与作为一份受益人为投资者的保险,它包括信息价值与保险价值(Dye,1993),审计需求代理理论与审计需求信息理论实质上都是在强调审计提高财务报告可靠性,对信息使用者起到降低信息风险的作用,即信息价值,而审计需求保险假说则更强调审计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从另一种形式上降低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即提供保险价值。
审计需求保险假说的相关分析[2]
(一)审计人与所有者之间的保险关系
大多数的研究认为,现代审计产生于两权分离,如果进一步研究两权分离会导致审计产生的原因,可以发现,现代企业制度两权分离的出现导致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行为目标不一致,使所有者承担着比独自经营更大的风险(包括提供虚假报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所有者试图利用审计这样一种机制安排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就相当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费支出,所有者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让独立的第三方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发表专业的审计意见,更重要的是期望依据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做出投资决策。如果发生损失时,能够从独立第三方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相应的损失补偿,从而达到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所有者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以确定的保费支出(审计收费)获得了审计人对不确定的风险损失进行赔偿的承诺。由此可见,该过程从本质上看是风险的一种转移机制,如果不进行审计,所有者一旦根据存在的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做出决策导致损失时,只能向经营者追偿,因此对所有者来说,这部分风险由经营者和会计师事务所两者共同承担比单独由经营者承担更有效。笔者认为,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实质上是所有者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即将一部份风险从经营者转移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转移机制,最终实现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风险管理目标。
(二)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受托经济关系与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一致,作为投保人的所有者将财产委托给经营者管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作为经营者,接受委托管理并承担受托经济责任。在保险关系中,所有者投保的目的是为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而财务报表的提供则是经营者的行为,若经营者采取舞弊的行为必将导致虚假财务报表的出现,因此,经营者的行为才是所有者向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最终指向,财务报表只是经营者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
(三)审计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审计关系
经营者与所有者一样,对审计也存在积极的需求,其目的是为了证实自己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他们总是趋向于向所有者报告自身的出色业绩。对于审计人来说,对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行为实施审计不仅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其实质是通过审计来降低自身风险、减少损失。审计人以审计收费的形式向投保人(所有者)收取保费,并对因存在重大错报的报表误导投资决策给所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做出承诺。审计人为防止该部分损失的发生,或者将其损失额度降至最低,他们会对经营者或其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如果审计人未能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实施充分的、恰当的审计程序,导致出现审计失败,从而给所有者带来损失自身也难逃其责,理应对所有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