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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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成本(pricing c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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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成本是行业成本,或者是行业的平均成本.或者是行业中劣等生产条件下的平均成本,或者是行业的边际成本。它是价格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相同的价格条件下,如果会计成本低于定价成本,企业就能获得超额利润;如果会计成本高于定价成本,企业就要亏损。
定价成本的基本特性包括定价成本质的特性和量的特性,也可称为定价成本核算的一般原则。定价成本的基本特性包括四个方面: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和平稳性。其中,合法性和相关性主要反映定价成本质的特性,合理性和平稳性主要反映定价成本量的特性。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定价成本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明确不能计入会计成本的,更不能计入定价成本。合法性是定价成本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并非所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费用都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相关性。相关性是指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是与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相关性是定价成本的基础。一个企业一般不会只从事一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只从事一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会是所有的支出都与该种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定价成本是指政府定价的某个特定产品或某项特定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按照相关性原则要求,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相关性也是定价成本的一个必要条件。
合理性。合理性是指定价成本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合理方法、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合理性原则还体现在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成本变化的合理预期。合理性是定价成本的核心,是区别于会计成本的根本特性。
平稳性。平稳性是指定价成本应当反映相对较长时期内的成本水平,在核算定价成本时应当优先选择使不同年度成本水平变化平缓的方法。政府定价有一套规范的定价程序,价格的制定总会有一个过程,价格调整频率不宜太快,不可能根据企业成本变化随时调整价格。因此,核算定价成本时,应当尽量减少或消除一些非经常的或非连续的成本费用支出对成本水平产生的影响。这在固定资产的计提和大额费用的分摊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为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按照定价成本合理性的判断。
定价成本是指政府制定价格所依据的成本。会计成本是定价成本的基础,会计成本所依据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也是核算定价成本的重要依据。但定价成本又与会计成本存在很大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核算目的不同。
这是定价成本和会计成本最根本的区别。会计成本核算的基本目的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状况和财务成果,以便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定价成本核算则是为政府定价决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反映企业各种资源的合理消耗,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面的利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定价成本虽然同样重视成本的客观性,但更强调成本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产生与会计成本不同的原则、结构、方法和标准。
2.核算原则不同。
会计成本和定价成本有一些共同遵循的原则,如客观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但由于核算目的不同,两者之间有许多原则是不同的或有差异的。比如,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成本的重要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合理地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然而,“可能发生”是一种带有预见性的东西,哪些减值准备可以计提?计提的条件是什么?计提标准是多少?企业和价格监管部门会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价格监管部门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必要的风险,不能将全部风险或主要风险由消费者承担,因而对倾向于不计提减值准备或少计提减值准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成本将“开办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定价成本则要求按多年分摊。
3.成本性质不同。
会计成本反映的是企业个别成本;定价成本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在政府管制价格的行业,所有企业都会有不同的会计成本,但并非所有企业都有不同的定价成本。对于竞争性行业(如药品)来说,不论每个企业会计成本是多少,定价成本都是一致的。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来说,该企业的会计成本并不能直接作为定价成本,只有经过个性费用的合理确认和共性费用的社会化之后,才能将会计成本转换成定价成本。会计成本主要从单个企业角度反映为取得一定的收益而消耗的资源,以求企业收益最大化;而定价成本则更多地从全社会角度,分析各种资源利用和分配效率,以求资源消耗最低、社会效益最高。
4.核算方法和标准不同。
由于核算目的不同,会计成本和定价成本在许多成本费用项目的核算方法和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这是定价成本和会计成本的重大差别。比如,为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减少技术进步对固定资产减值的影响,企业可以根据有关制度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较短的折旧年限。而在定价成本核算中,政府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持价格的相对平稳,在满足企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通常会倾向于采取年限平均法或者较长的折旧年限。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给企业会计活动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特别是许多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其条件和标准主要由企业会计人员根据企业需要和职业素质来判断和确定,必然会与定价成本核算要求出现更多、更大的差异。
5.核算口径不同。
从经营者角度看,只要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所有费用,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折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都可以计入会计成本。但能够计入会计成本的费用,并不一定能够计入定价成本。定价成本的核算口径取决于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政策目标、财政承受能力和消费者负担能力等因素。政府监管部门还可以基于公共目的,将资源保护成本、环境恢复成本等纳入定价成本构成,这也是一般的会计成本核算所未包括的内容。
6.核算基础不同。
会计成本是历史成本,核算的是企业实际的生产费用、材料消耗水平和分配标准等。会计核算必须要以有关会计凭证为依据,最终核算出来的会计成本,必须是实际成本,而不能定额成本、计划成本或标准成本等来代替。定价成本不一定是或不完全是历史成本,有可能是计划成本、标准成本,更多地是在历史成本基础上进行调整后的成本。比如,在项目尚未正式运营前制定价格或收费标准时,应主要以计划成本或预算成本(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成本预算)为基础核算定价成本;核定已运营多年的企业产品或服务定价成本时,无疑应当首先审核其历史成本,但并不能直接将历史成本作为定价成本,而必须对历史成本中的一些费用按照定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总之,定价成本并一定是实际发生的成本。
7.补偿渠道不同。
从经营者角度看,会计成本采取什么方式补偿、由谁补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得到补偿并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定价成本是指通过政府定价予以补偿的成本,通过其他渠道补偿的成本虽然是政府定价所必须考虑的因素,但并非定价成本本身。因此,会计成本可以有多种补偿渠道,定价成本的补偿渠道则只有一个———即向消费者收取的价格。比如,对公共汽车公司来说,其会计成本的补偿方式至少可以有三种:财政、票价以及关联收入(如车厢广告收入等);而公共汽车定价成本应当是公交公司会计成本扣除已由(或应当由)财政补偿和关联收入补偿后的那部分成本,这部分成本需要通过政府制定票价由消费者补偿。在医疗、教育等公益性服务领域,会计成本和定价成本的补偿渠道差异更为明显。
正是由于定价成本在很多方面都与会计成本有较大区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不能只是调查核实企业的会计成本,而必须对会计成本进行审核和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对会计成本的有关费用及相关指标重新计算、分摊,合理核算出符合价格监管目标的定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