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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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年金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年金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合同由团体与保险人签订,被保险人只领取保险凭证,保险费由团体和被保险人共同缴纳或主要由团体缴纳。
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各经济组织普遍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由于社会养老保险仅提供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障需要通过保险商业途径解决,团体年金保险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许多寿险公司都设计出各种形式的团体年金保险,以适应各种经济组织建立年金保障的需要。
我国团体年金保险业务中,通常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必须达到国家或特殊行业规定的退休年龄。被保险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才可凭投保人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年金。所以,该险种多成为团体养老金计划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提前离开投保人的,必须在投保人出具有关证明后,才能到保险公司按养老计划规定的比例以现金等形式领取年金。
团体年金保险种类[1]
在我国当前的保险市场上,常见的团体年金保险险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团体延期年金保险。这是一种最古老的团体年金形式,由团体组织一次或每年按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费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投保的每一个团体分别建立一个账户,当团体中的成员生存至约定时间,保险公司一次或每年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在此年金中,保险人对团体的人数有所要求,以降低管理费用。团体的规模越大,管理费用比例也越低。保险人一般对团体年金所积存的资金进行长期资金应用,投资风险由保险人承担。
2.预存管理年金保险。投保的团体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在该团体的账户下形成一笔基金(即预存管理基金),这笔基金由保险公司对其加以投资运用并保证其收益不低于某一约定的利息。当该团体的某个员工退休时,从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其趸缴保险费,为该员工投保个人即期终身年金保险。
3.团体分红年金保险。与传统团体年金保险不同的是,团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后记入缴费账户,保险人对其进行投资,当账户的投资出现盈利时,保单所有人享有红利的处分权。红利可以退还给投保人,也可转入缴费账户,在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时,其个人账户中既有单位缴费也有个人缴费积累的资金,按照被保险人所选择的年金领取形式和所对应的年金转换标准,决定其每年按年领取或者按月领取的金额。目前团体分红年金保险以其灵活性和有账户保证收益的优势,受到团体客户的广泛欢迎。
4.团体投资年金保险。投保团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扣除营业费用后记人投资账户,保险人对其进行投资,保险人对投资收益率不作任何保证,把所有投资风险都转嫁给保险单所有人。在投资年金保险中,保险人除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营业费外,还按被保险人的人数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和投资账户管理费。与团体分红保险相比,账户的透明性更高,但风险相对也大。
团体年金保险的性质[2]
团体年金保险主要是对员工退休后存活期限的不确定性和退休期间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生活不稳定性的一种保障。保险公司的业务是接受并承担风险,团体年金保险是对退休金计划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予以承保。这些风险包括:可能会有比生命表预期生存人数更多的员工生存到退休;退休的员工可能比平均余命活得更长久;投资回报率可能低于预期;投资组合中的部分投资可能无法收回;退休金计划的处理费用可能高于预期;等等。
团体年金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方式[2]
一般来说,团体保险年金保险费的计算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预定死亡率。二是预定利率。三是(假定)脱退率。其中,对于参加人数较少的团体,由于脱退率并不准确,一般使用保险公司计算出的标准脱退率四是(假定)调薪率。一般来说,调薪率依照投保团体情况分别计算,通常适用于参加人数较多的投保团体。
五是预定费用率。预定费用率一般由一年纯保费、已经责任准备金和年金额分别乘以相应比例而得。
团体年金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趸缴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团体年金保险的给付[2]
团体年金保险的给付条件一般为达到退休年龄时予以给付。给付年龄通常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相同,即正常的退休年龄,但有时投保团体和保险公司也可以约定具体的给付年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UECD)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60岁,而美国、瑞典以及其他国家则规定为65岁。此外,部分国家对不同性别的养老金领取年龄规定存在差异,一般对女性的年龄限制比男性要低,通常低3到5年。
团体年金保险的给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一次性支付是指员—仁退休时,由保险公司将其退休金一次支付完毕。分期给付是指员工退休后分期领取退休金,通常为按月、季或半年领取,自至退休员工死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