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资本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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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资本筹资(Capital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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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资本筹资是指非股份制企业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国家、其他企业、个人和外商等的直接投入的资本,形成企业投入资本的一种筹资方式。投入资本筹资不以股票为媒介,适用于非股份制企业。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股权资本的一种基本方式。
投入资本筹资的主体[1]
一般而言,投入资本筹资的主题是指进行投入资本筹资的企业。从法律上讲,现代企业主要有三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三种企业制度,即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可以采用投入资本筹资的主体是非股份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目前在我国,投入资本筹资的主体按照所有制标准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或合营企业。
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资金有以下四种渠道:
1.吸收国家投资
吸收国家投资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国家资本金。
2.吸收法人投资
法人投资是指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其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法人资本金。
3.吸收个人投资
个人投资是指城乡居民或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个人资本金。
4.吸收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资金投入企业,形成外商资本金。
投入资本筹资的条件和要求[1]
1、主体条件
采用投入资本筹资方式筹措资本的企业,应当是非股份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2、需要要求
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者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出资时,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科研发展的需要。
3、消化要求
企业筹集的投入资本,如果是实物和无形资产,必须在技术上能够消化。
企业吸收直接投资,一般要遵循如下程序:
1.确定吸收直接投资所需的资金数量。
企业新建或扩大经营规模时,应先确定资金的总需要量及理想的资本结构,然后据以确定吸收直接投资所需的资金数量。
2.寻求投资单位,商定投资数额和出资方式。吸收直接投资中的双方是双向选择的结果。受资单位要选择相宜的投资者,投资单位要选择收益理想或对自身发展有利的受资者。为此,要做好信息交流工作,企业既要广泛了解有关投资者的财力和意向,又要主动传递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以利于在较多的投资者中寻求最好的合作者。投资单位确定后,双方便可进行具体的协商,确定投资数额和出资方式。落实现金出资计划及实物、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
3.签署投资协议。企业与投资者商定投资意向和具体条件后,便可签署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执行投资协议。企业与投资者按协议约定,做好投资交接及有关手续,并在以后确保投资者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及盈利分配权利。
吸收直接投资中的投资者可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多种形式出资。主要出资方式有:
1.现金投资
现金投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出资形式。企业有了现金,就可获取所需物资,就可支付各种费用,具有最大的灵活性。因此,企业要争取投资者尽可能采用现金方式出资。
2.实物投资
实物投资是指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实物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1)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的需要;(2)技术性能良好;(3)作价公平合理;(4)实物不能涉及抵押、担保、诉讼冻结。投资实物的作价,除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外,也可聘请各方都同意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无形资产投资
无形资产投资是指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所进行的投资。企业在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时应持谨慎态度,避免吸收短期内会贬值的无形资产,避免吸收对本企业利益不大及不适宜的无形资产,还应注意符合法定比例,即吸收无形资产的出资额一般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对于高新技术等特殊行业,经有关部门审批最高放宽至30%。
1.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主要有:
(1)筹资方式简便、筹资速度快。吸收直接投资的双方直接接触磋商,没有中间环节。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筹资即可成功。
(2)有利用增强企业信誉。吸收直接投资所筹集的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比较,能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借款能力。
(3)有利于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吸收直接投资可直接获得现金、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与通过有价证券间接筹资比较,能尽快地形成生产能力,尽快开拓市场。
(4)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吸收直接投资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向投资者支付报酬,没有固定的财务负担,比较灵活,所以财务风险较小。
2.吸收直接投资的缺点主要有:
(1)资金成本较高。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报酬是根据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和投资者的出资额计算的,不能减免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盈利丰厚时,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报酬很大。
(2)企业控制权分散。吸收直接投资的新投资者享有企业经营管理权,这会造成原有投资者控制权的分散与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