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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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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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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参与式民主

  参与式民主作为当代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已成为世界民主发展的新趋势,并被很多国家运用于国家治理体系。参与式民主强调实行广泛的直接民主,扩大民主的范围,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公共事务管理[1]

  在我国,“参与式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是指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方式主要不是民主选举或者表决,而是用其它参与方式,对人事安排、立法决策、制度安排等等,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影响。[2]

参与式民主的起源[1]

  参与式民主理论产生于1970年前后的西方,那时多数国家发生了社会动乱,且范围较广、规模较大, 为弥补代议制民主因自身弊端导致的严峻危机,该理论被提出来替代原方案。作为一种新的民主设计,它主张人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管理,而不是仅仅参与有限的、形式民主的选举活动。该理论强调和信奉的“参与”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概念有所不同,它强调人们在不受外力干扰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意愿亲自且直接参与,唯有在多数公众都介入参与的环境中,民主本身所倡导的基本价值才有可能被践行,并得以实现。

  参与式民主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阿诺德考夫曼首次提出的,并在基层民主领域被广泛运用。但最早精确、系统阐释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是美国政治学家卡罗尔佩特曼。他指出,代议制民主存在弊端,体现为该民主安排主要是领导者或精英们在定期、自由的选举活动中,通过竞争获取选票。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或政治形式取得管理国家或公共事务的权力,一旦选举结束,人民参与政治活动不再被关注或重视,该民主安排注重民主程序、形式等外在方面,却忽视了民主关于人的要素,或者说关于人的参与价值或尊严这一最本质的内涵。在他看来,参与式民主是人们扩大对自己生活控制的一种方式。巴伯是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又一代表人物,他认为自由主义民主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它割裂了传统个人和社会两者之间维系的纽带。他还将该理论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但也指出参与式民主虽然主张公民直接参与,而对无需公民参与直接管理的领域和事务,或者与其切身利益牵涉不大的决策,则由代议制民主所产生的政府或公共权力实施管理。以他的观点,参与式民主也不完全否定代议制民主的意义和作用,两者相互补充。

  参与式民主理论认为,民主的原则和方法不仅仅用于政治领域,也应该广泛运用于经济、社会等非政治领域。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中,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民主都应该被广泛使用。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对民主概念的理解与参与式民主理论有相通之处。参与式民主理论主张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有效统筹,即基于国家政治层面的代议制民主,着力扩大直接民主的有效范围。该主张同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强调建构的社会民主政治形式具有共通性。

  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认为,民主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而资本主义的民主最终是为了维护其统治制度。民主的阶级性特征决定了民主价值实现的目标必然不同。因此,与西方资本主义为缓和社会矛盾,实行形式_上的平等参与而被动执行的参与式民主不同,社会主义倡导的参与式民主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的民主范式。两类

  “参与式民主”具有实质和目标上的显著差异性。诚然,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文明,抛开政治体制和阶级局限,西方资本主义倡导的参与式民主在民主的参与范围、实现形式等方面对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或借鉴价值。参与式民主理论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但不等于专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参与式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不同阶级社会名称相同,但所蕴含的内涵、目标、动机等却差别很大。

参与式民主的主要内容[2]

  在当前我国民主政治中,“参与式民主”的主要内容是:公民个人或社会群体反映自己的政治要求,对政府或者执政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权力机构及其领导者行为的问责监督等。这些政治参与行为,本质上是公民和社会公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其基本形式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比如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某些要求,个人或者是群体的上访、参加听证会表达意见等。很显然,这种类似“横向民主”的形式与“纵向民主”相比,具有某种无序的特点,对于那些习惯了“有领导的民主”的地方领导者,会觉得难以适应,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产生被动的局面。在有的地方领导者的潜意识中,还是认为“纵向民主”好,容易“控制”。

参与式民主的意义[2]

  随着人民的民主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参与式民主”已成为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和表达诉求的一种越来越平常的手段和途径。从根本上说,我国社会公众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既是我国政治进步的具体表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水平提高的表现。所以,对于有的地方领导者来说,这不是一个习惯不习惯的问题,而是领导者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种政治素质。因此,发展“参与式民主”一个基本的要求,是领导者对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这一民主形式的实质有科学而全面的认识。

  当前,我国社会公众与权力机关及其领导者之间的某些矛盾,主要是由于某些利益上的冲突、意见上的冲突而造成的。对于这一切,社会公众自然是会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而这种方式正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一种正常民主形式,可以释放一部分民众的政治情绪,使之得到某种社会心理平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参与式民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对于权力机关及其领导者来说,也是听取民意、获得真实社会信息的可贵机会,对于纠正错误、制定正确政策,有一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1.0 1.1 念潮旭.基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的高校内部治理路径研究[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21,36(01):9-16+55.
  2. 2.0 2.1 2.2 宋惠昌.“参与式民主”:中国式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北京日报.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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