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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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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医疗保险费用)

医疗保险费(hospitalization premiums; medical insurance premiums)

目录

什么是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是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出资而形成的。当参保职工因病就诊时,可以从中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报销额。它体现了个人权利与义务对待的原则。只有按时缴纳足额的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报销权利。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含退休职工)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方式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于每月1至10日全额缴纳。全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按月全额直接划拨,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地税部门根据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三、欠费处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中途未申报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从欠费的当月起暂停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医疗费的支付和个人账户的划拨。同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暂停享受待遇期间的医疗费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首先应补清欠缴的保险费和滞纳金,然后再恢复对该单位参保职工医疗费的支付。

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

  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的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个人缴费基数,应该指出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工资为基数,而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务收入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1]

  一、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部分人士认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既然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是企业上缴社会的一种统筹费用,应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一样,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而不应挤占"应付福利费",因为从福利费的性质和开支范围来看,应付福利费就不应列支社会统筹费用。

  但是财政部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这种规定是一种沿袭与过渡。

  1、沿袭。基本医疗保险究其根本,仍属于职工医疗福利方面的内容,与企业参加医保前内部报销医药费的性质相似,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而福利费的使用范围本身就包括了为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这种沿袭和传统使财政部做出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的规定。

  2、过渡。众所周知,参加医保前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如果参加医保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则会因此而减少企业的利润,因参加医保而对企业损益产生影响,造成参加医保前后损益不可比。为避免参加社会统筹对企业损益造成较大影响,也是财政部规定企业支付医疗保险费仍然列支应付福利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虽然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社会统筹费用,但基于以上原因,财政部最终选择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有着一定道理的。

  二、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很多人士对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应付福利费"本身就来源于成本费用,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实际上也就相当于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因此会计与税法上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不存在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的本意是允许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象基本养老保险费那样进行税前扣除,如要列支"应付福利费"科目,则允许作为永久性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1、由于长期以来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使会计处理规定变化很快,税务规定以不变应万变,造成税务和会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永久性差异,使国家税务总局并不十分关注税务规定与企业账务处理接口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起草《办法》时,或许就没有意识到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的列支科目是不同的,这属于会计专业方面的问题。因为《办法》第十五条谈到,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社会保障性缴款;同时第四十九条谈到,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再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养老或补充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可以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在起草《办法》时,是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一概而论的,并没有进行有意识的严格区分。

  这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例如会计上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而财政部企业司每次发文在谈到法定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时都说成"公益金、盈余公积金",企业司所说的"盈余公积金"单指"一般盈余公积",是狭义的。

  2、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并不在意企业会计科目列支问题,因此会计处理如与其规定不一致就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不能因为使用这个科目就可以税前扣除,使用那个科目就不能税前扣除。例如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处理上经历了从"营业务收入"到"资本公积"科目的转变,但是这两种账务处理并不会使企业多缴或少缴一分钱的所得税。照此推理,如果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列支"管理费用",那么企业(内资)14%的福利费和另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度都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那么企业(内资)14%的福利费和另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度也应该可以税前扣除,此时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一永久性差异必须作为纳税调减项目,这样不同科目税前扣除的金额才能一致。

  3、从发文时间上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早于《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发后,不能因为财政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会计处理科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就能够税前扣除,财政部规定会计处理科目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就不能税前扣除。否则岂不成了笑话。

  4、民间如此争议,国家税务总局还不出来明确一下,这仍然可以证明国家税务总局默认企业在14%福利费之外可以再税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因为如果企业税务政策掌握不好多缴税,国家税务总局一般是"欢迎"的,各地方税务部门也是"一贯如此";而如果因为存在争议而少收税,国家税务总局很快就会现身予以明确。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的底线是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再作税前扣除,因为以此为底线存在争议时只能使企业多缴税。

医疗保险费支出的核算

  各地医疗费用的结算程序不同,结算标准和办法不同,付费方法不同,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两种结算方式,一是采用预付制,二是采用后付制。预付制是指在医疗服务发生之前,医疗保险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按一定的标准预先支付费用。采用预付制结算办法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与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签订的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或根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暂付款”科目将所需款项付给医疗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借记“暂付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定期报销时,按照规定的医疗保险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和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贷记“暂付款”科目。后付制是指医疗服务发生以后,根据服务发生的费用或者服务发生的量进行付费的方式。采用后付制结算办法的,先由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垫付,报销时,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将款项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例1】某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某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支付实行预付制,预付医疗费7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暂付款——×医院70000

    贷:银行存款——支出户70000

  【例2】承上例,当月参加保险的职工在医院就医的医疗费中,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的金额为43000元,应由个人帐户负担的部分为12000元,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审查予以报销,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43000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12000

    贷:暂付款——×医院55000

  【例3】某用人单位持参保职工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表前来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经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审查,应由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的部分为50000元,另有职工王立因自负医疗费比例超过规定限额,按照规定报销比例,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医疗费24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依据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社会统筹医疗费支出2400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支出——个人帐户医疗费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支出户52400

  【例4】某企业离休人员张林报销医疗费8000元,经查,该企业的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收支相抵仅余5000元,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分割报销凭证,以现金支付应报的部分,其余部分回企业报销。医疗保险机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出——×企业5000

    贷:银行存款——支出户5000

参考文献

  1. 曹全清.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会计处理及其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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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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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4.19.* 在 2010年9月8日 13:01 发表

词条太旧了,会计政策早变了

回复评论
Dan (Talk | 贡献) 在 2010年9月10日 10:51 发表

123.124.19.* 在 2010年9月8日 13:01 发表

词条太旧了,会计政策早变了

期待您以及对此方面有了解的网友能参与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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