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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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行政垄断是行政垄断根据其主体不同划分的一个分支,即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与经济垄断相比,区域性行政垄断的基本特征如下:
1.区域性行政垄断范围的局部性
区域性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就是各级地方政府。其行为的实施者和行为的获利者局限在一定的地域和部门范围内,表现出行为危害在地域和部门上局部性的特点。近年来实施主体有从县市一级扩大到地市级甚至省级不断提升的趋势。区域性行政垄断的范围越扩大,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也就越强烈。
2.区域性行政垄断主体的公共性
经济性垄断的主体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的私利经济组织;而区域性行政垄断主体是非市场主体,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的公共权力机构,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公共性。
3.区域性行政垄断行为的形式合法性
区域性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可以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且更多的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实施,具体表现为制定地方规章、命令和决定、办公记要等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以此来排除和限制不特定的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
4.区域性行政垄断行为目的与动机的复杂性
经济性垄断的唯一目的是谋取垄断利润。而区域性行政垄断的目的则具有多重性。虽然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职员谋求经济利益也是行政垄断的目的,但除此之外,也存在部分地方领导追求政绩,控制企业,甚至权力寻租的目的,所以,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既有为地方谋利益的,也有为个人谋利益的;既有谋取经济利益的,也有谋取政治利益的复杂化的特征。
垄断损害效率,竞争带来繁荣。利用行政手段维持的地方垄断,并不真的能够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不过是饮鸩止渴的权宜之计,实际上不是促进而是阻碍了区域产业竞争力和地区经济实力的提高。其危害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观察。
1.从经济角度来看
区域性行政垄断人为地割裂市场,构筑市场壁垒,造成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妨害资源的自由流动,使得各种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难以发挥各地、各企业的比较优势,微观上既不利于优势企业的壮大,也不利于劣势企业的改善,宏观上不利于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的优化。靠区域性行政垄断保护进行的经济发展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而且还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存续基础,是以破坏一个区域的长远发展和协调发展为代价的。这种垄断貌似为了保护本地区和本地企业的经济发展,实际上却是保护落后,不但企业不能持续发展,还损害了整个地区所有消费者的福利。所以说,“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对竞争危害最甚的行为。”
2.从政治角度来看
区域性行政垄断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利用行政权力维护既得利益,排斥和干预正常的市场竞争,为特定部门、企业或个人取得垄断利润,其实质就是寻租行为。寻租空间和租金存在,使得权力滥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寻租现象不断出现,所以区域性行政垄断往往与地方腐败相伴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行政垄断已是目前中国最严重的腐败形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己远远超过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区域性行政垄断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统一,无论对国家经济的协调发展,还是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壮大,都是有害的。